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水肥,依規費法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 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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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污水下水道水肥處理費(以下簡稱處理費)每公噸新台幣一百六十元,以 實際重量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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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水肥業者未依前條規定完成繳費前,不得投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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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處理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 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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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標準應考量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或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等因素,至 少每三年定期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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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標準所收取之處理費應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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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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