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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蘭陽文學叢書作家作品集」徵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宜文圖字第1070001375號
法規體系: 文化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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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為保存並推廣文學作家之作品,提供文學愛好者欣賞及研究者
    參考,藉以改善藝文創作環境,鼓勵優秀藝文人士。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宜蘭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宜蘭縣政府文化局(簡稱文化局)
三、徵選資格:
  (一)凡出生或曾設籍本縣以及在本縣就學、工作、居住六個月以上者
  (二)雖非本縣籍作者,但其作品以描述宜蘭風土民情為主要內容者。
四、徵選類別:散文、劇本、詩、小說、報導文學、兒童文學創作、文藝
    評論(含書評)等現代文學作品之創作為主。
五、作品字數:
  (一)詩以四十至六十首或一千至一千五百行為原則。其餘各類篇數不拘,
    總字數五萬至八萬字之間為原則。作品集得視該作品字數出版個人單
    行本或數人合集。

  (二)圖畫故事採用大十六開方型本,頁數以一百頁以內為原則。
  (三)作品得視文稿需要加入手繪插圖、照片使圖文並茂,請於送件時一併
    繳交。手繪插圖、照片等應附圖說。內文照片以五十幀為原則,若為
    數位相片應以300 dpi以上存檔並標示對應文稿之章節段落。入選作品
    之手繪插圖原件俟印刷發包後再通知送交文化局。
六、報名方式:
  (一)收件時間:由文化局公告,逾期送件不予受理,並於截止日起二個月
    內公佈徵選結果。

  (二)報名表索取:請逕洽文化局文學及圖書資訊科,亦可附回郵信封寄文
    化局文學及圖書資訊科索取,或由文化局網站
    http://www.ilccb.gov.tw下載。 (洽詢電話:03-9322440#203)。
  (三)請將作品以A4紙張規格(直式橫書雙面列印,字體以新細明體或標楷
    體14級字,需編列目錄及逐頁編列頁碼,稿件不得署名或附任何註記
    及符號),左側裝訂一式五份,連同稿件電子檔、報名表及資格證明
    文件影本(例:身分證、戶籍謄本、學生證或工作證明),並於信封
    上加註「宜蘭縣作家作品集徵集」字樣,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文化局文
    學及圖書資訊科收(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復興路二段101號)。
七、評選:由文化局聘請專家學者五至七人組成「編輯委員會」,進行作家作品之徵
  選要點擬定、推薦、評審、編輯工作;編輯委員可與評審委員不同。
八、出版、獎勵辦法:
  (一)本案經「編輯委員會」會議決議入選出版名單,每年徵選一至二集為
    原則(得視作品水準而增加錄取或從缺),並得視文化局經費決定出版
    集數及期程順序。

  (二)「蘭陽文學叢書作家作品集」每集出版印製量為五百冊至一千冊,印
    製數量由「編輯委員會」審訂

  (三)凡經入選作品,每集由文化局提供獎金五萬元,出版作品後並贈送作
    者二十冊(不另支付作者版稅及其他費用)。作者如欲另向文化局加購
    原著作,比照文化部所訂寄售標準。以上獎金須依所得稅法規定,於
    文化局給付時依規定代為扣取稅款。

  (四)入選作品之作者,同意無償授權文化局於不限任何地域、時間及方式
    於推廣、宣傳及政府資料開放應用之目的範圍內使用;並同意文化局
    得將被授與之權利無償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九、輔導推廣:為擴大、倡揚蘭陽人文特色,鼓勵文學創作風氣,本出版品作
  家應配合參加文化局所舉辦文學系列之相關推廣活動
十、參選作品應注意事項:
  (一)為使評審順利,應徵作品一律以電腦繕打,來稿影印模糊致辨識困難
    者,恕不收件;內容不符或資料不齊者,將不列入評選

  (二)應徵之作品集以中文寫作為原則,以作者未曾結集出版之作品為限
  (三)作者參加徵選每年作品以一件為限(合集不在此限),送件作品概不退
    件,請參選者自行留底稿

  (四)抄襲他人作品或冒名頂替參選者,取消參選資格,已獲稿酬將另行追
    回。為避免作品涉及違反著作權法或侵害他人權利,作者應事先取得
    相關人員或單位之授權,若涉及法律糾紛,由作者自行負責

  (五)未公布入選名單前及入選作品一年內,作者不得將該作品集另行出版
    。
  
(六)入選作品編印成專集,除致贈相關單位外,將於各政府出版品展售書
    店及文化局通路書店委售,推廣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