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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係依據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補助及捐助案件審查暨考 核要點(以下簡稱審查暨考核要點)第十五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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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獎懲對象為本府審查暨考核要點第二條規定規範對象之案件承 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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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主管業務機關(單位)學校之承辦人應於本府施政管理資訊系統補 捐子系統(以下簡稱補捐子系統),登錄補(捐)助案件之考核結果 ,各主管業務機關(單位)學校並應指派專人按季列印「(單位)季 補(捐)助案件考核情形明細表」(附表一)及檢附「現場訪視紀錄 表」(個別案件)(附表二)(書面審查除外)逐級核章後,彙送本 府計畫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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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補助及捐助案件考核獎懲小組(簡稱考核獎懲小組)由本府主計 處、財政處、秘書處、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及計畫處等組成,於每年 6 月底前由計畫處處長召集審議後,將審議結果送人事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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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主管業務機關(單位)學校辦理補(捐)助案件之承辦人,依審查 暨考核要點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考核而有下列情形者,予以 獎勵: (一)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考核案件: 1.全年達三十件以上未超過四十件者,給予嘉獎一次。 2.全年達四十件以上未超過五十件者,給予嘉獎二次。 3.全年達五十件以上者,給予記功一次。 (二)以「現場訪視」方式辦理考核案件,且「得以抽查方式」辦理現場 訪視案件之抽查比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 1.全年現場訪視件數達五件以上未超過十件者,給予嘉獎一次。 2.全年現場訪視件數達十件以上未超過二十件者,給予嘉獎二次。 3.全年現場訪視件數達二十件以上者,給予記功一次。 未達前二款各目件數之承辦人得以兩年之累計件數,依上列標準予以 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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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主管業務機關(單位)學校辦理補(捐)助案件之承辦人有下列情 形者,予以懲處: (一)未依審查暨考核要點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辦理 「書面審查」情節嚴重者,應予申誡一次。 (二)依審查暨考核要點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得以抽 查方式辦理活動現場訪視、設備狀況及使用效益等訪視之案件,全 年抽查比率低於百分之十者,應予申誡一次;全年抽查比率達百分 之十但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應予書面警告。 (三)依審查暨考核要點第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應辦理 現場訪視而未辦理者,應予申誡一次。 以上如有非可歸責之因素,被懲處之相關人員得提出書面申復,並送 考核獎懲小組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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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主管業務機關(單位)學校之承辦人,除依前二點規定予以獎懲外 ,辦理各項補(捐)助案件辛苦得力或有未於補捐子系統登錄影響資 訊公開或不確實登錄情節嚴重者,得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 平時獎懲標準表之規定簽報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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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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