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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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村里幹事 從事村里業務工作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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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里幹事之配置,以一村、里一幹事為原則,其有特殊情形者,得 由鄰近之村、里幹事兼辦業務,並得由鄉(鎮、市)長視各村、里戶 數多寡、面積大小、交通狀況、業務繁簡等情況,統籌適當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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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使事權統一,運用靈活,村、里幹事由民政課長承鄉(鎮、市)長 之命令指揮監督,在執行其他各單位業務時,受有關單位主管之指導 ,並受配屬村、里長之督導,辦理村、里一切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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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村、里幹事之考勤,由鄉(鎮、市)公所依實際情況擬定要項,報本 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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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辦公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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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村里幹事除設有聯合辦公處者外,應於上午集中鄉(鎮、市)公所辦 公,下午分赴村、里洽公或為民服務為原則,並得由公所視業務實際 需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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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集中鄉(鎮、市)公所辦公之村、里幹事,除辦理所屬村、里業務外 ,並得由鄉(鎮、市)長統籌支援辦理公所臨時、重大、緊急業務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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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村、里幹事凡於鄉(鎮、市)公所集中辦公須赴村、里服勤時應填明 外出事由、地點、往返時間,經民政課長核准後始得外出。 外出之村、里幹事,應由公所隨時派員巡迴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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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服務要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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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村、里幹事服務事項如下: (一)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二)推行村、里育樂活動。 (三)協辦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工作。 (四)協助辦理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者、老人保護及性侵害防治 ,家庭暴力、兒少受虐、性侵害事件及高風險家庭、弱勢家庭等通 報事項,並定期(或半年)調查通報數及成案數。 (五)協辦普查工作、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六)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協助妨害兵役案件調查及辦理役男 兵籍調查、詳實調查役男家屬家庭狀況及兵役資料之查報。 (七)辦理村、里例行會議、加強鄰長會議,並作成詳細紀錄,以便查考 。 (八)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九)協辦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徵、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及協助農業災 害現金救助案件之受理等工作。 (十)協助消費者保護宣導、1950 全國消費者保護專線宣導。 (十一)辦理村、里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 (十二)鄉(鎮、市)公所及村、里長交辦事項。 所稱交辦事項,係指臨時性統籌支援工作而言,各課室職掌範圍內工 作,除因重大、緊急事項臨時亟需村里幹事協辦,並經簽請鄉(鎮、 市)長核准之業務外,不得列入交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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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鄉(鎮、市)公所分送稅單、通知單等除第八點(六)、(九)兩款 所指通知單外,均應改以郵寄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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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村、里幹事每年應訪問轄內各住戶,俾能瞭解住民一般狀況,其有特 殊善行以及貧困或遭遇重大災害者,並應作成訪問調查表,列為資料 管理,俾供推行村、里事務分別應用之參考,對於有影響治安之虞者 亦應與各轄分駐(派出)所保持聯繫協助治安資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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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鄉(鎮、市)公所各單位需由村、里幹事服務事項,應先會知民政 課長後交辦,以資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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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鄉(鎮、市)公所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每月至少應舉行村、里幹 事工作會報一次,由鄉(鎮、市)長主持,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 任秘書(秘書)代理,公所各相關單位主管參加,其會報程式如下 : (一) 工作檢討。 (二) 疑難問題之解答或協調。 (三) 工作提示。 村、里幹事參加前項工作會報應將會報情形報告村、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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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文書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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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村、里幹事應以訪問與服務為重點,儘量簡化村、里辦公處文書作 業,其簡化方式如下: (一)公函:鄉(鎮、市)公所對村、里辦公處所頒發之法令、法令解 釋等及同一公文涉及其他機關必須行文者屬之。 (二)通知單:鄉(鎮、市)公所對村、里辦公處應行通知事項,應以 通知單方式為之,村、里辦公處收到通知單時,應以最迅速方式 傳達至相關鄰戶知悉後,裝訂成冊保管一年後自行銷燬。 (三)交辦單:鄉(鎮、市)公所對村、里辦公處必須將辦理結果陳報 鄉(鎮、市)公所者屬之。 (四)口頭、電話或書面提示:鄉(鎮、市)公所對村、里辦公處應行 交辦事項,無須村、里辦公處陳復者屬之,村、里幹事應將上述 交辦事項錄載於工作綜合紀錄簿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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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村、里辦公處應置下列設備及資料簿冊: (一)村、里辦公處應置備辦公桌椅、公文櫃、記事板、外出服務標示 牌、擴音機及電話。 (二)必備簿冊: 1.工作綜合紀錄簿。 2.收發文簿。 3.財產登記簿。 4.村、里鄰長名冊。 5.村、里經費收支簿及有關原始憑證。 (三)必備資料: 1.行政區域圖。 2.戶長資料卡(協調各該戶政事務所提供)。 3.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依內政部頒村里核發證明事項及相關 規定辦理)。 4.村、里服務法令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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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查報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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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為加強村、里幹事服勤績效,擴大為民服務範圍,特規定村、里幹 事查報事項如下: (一)道路、水溝、橋涵、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事項。 (二)公園、綠地、行道樹、路燈等公共設施事項。 (三)堆積建材妨害交通及建築廢棄物、材料清除事項。 (四)妨害公共安全事項。 (五)廢棄物、水溝、公廁等清理維護事項。 (六)戶外自來水漏水改善事項。 (七)電力、電話、電信設施事項。 (八)協助社會救助、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者、老人保護及性 侵害防治,家庭暴力、兒少受虐、性侵害事件及高風險家庭、弱 勢家庭等查察通報事項、福利服務事項。 (九)其他改善生活環境與增進民眾福祉有關事項。 (十)有關災情查報、協助相關救災及災後復建工作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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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村、里幹事應利用在村、里工作時間隨時隨地查察,於發現前點應 行改善事項時,即應本於職責立刻通報或處理,無法逕為處理者, 即送鄉(鎮、市)公所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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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鄉(鎮、市)公所接獲查報後應逐案登記列管,凡屬鄉(鎮、市) 公所權責範圍者,應即自行處理。查報事項非鄉(鎮、市)公所權 責所能處理者,應由鄉(鎮、市)公所轉送業務主管機關或相關單 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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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鄉(鎮、市)公所收到回復函後,應將執行情形登記於原列管案, 並轉知原查報之村、里幹事,村、里幹事應依答復情形迅速赴原查 報事項之現場查證,未處理者立即依行政系統追縱辦理,至處理完 畢為止。 查報公文應妥為保存,以便彙提村、里工作會報及村、里民大會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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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鄉(鎮、市)公所轉送各有關單位之查報公文,已逾兩週未獲答復 者,應予查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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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督導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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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鄉(鎮、市)公所對村里幹事工作,平時督導考核分工如下: (一)業務督導勤惰考核:由民政課主辦,有關業務單位會辦。 (二)品德生活考核:由民政課主辦,人事室及政風室會辦。 (三)村里經費處理之審核:由主計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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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鄉(鎮、市)公所之督導考核,應至少每月核閱工作綜合紀錄簿 一次,據以追蹤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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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督導考核重點項目: (一)村、里工作會報執行情形。 (二)民眾疑難問題及請求事項之辦理過程。 (三)政令宣導成效(民眾宣導內容之瞭解程度)。 (四)上級交辦業務之執行成果與過程。 (五)村、里幹事之品德操守勤惰及服務態度。 (六)資料簿冊記載情形。 (七)村、里、鄰長及村、里民對村、里幹事服務品質之反映。 (八)村、里幹事與村、里內各種組織相關單位,治安狀況情資反映 連繫情形。 (九)村、里經費之動支核銷情形。 (十)村、里幹事查(通)報事項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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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督導考核人員對於督導考核項目應嚴格考查,並以核對文書記載 方式進行,對於督導考核情形,應作成完整之資料,作為年終成 績之依據。其有特殊優劣事蹟者應及時予以獎懲,並提出改進意 見,據以輔導村、里業務,達成優良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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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鄉(鎮、市)長對村、里幹事之服務,應嚴予考核,並應依公務 人員獎懲標準等有關規定辦理。服務績優人員,由鄉(鎮、市) 公所陳報本府表揚,服務不力人員之調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地不宜者調整服務區域。 (二)不堪勝任或兼其他職業者,調職依法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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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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