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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一級單位主管(首長)以上人員辦理交接及宣誓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0960111503號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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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為應本府政務人員及高階文官任職期間,恪遵國家法令並達接篆就職
    交接具莊重宣示效果,爰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四、五、七、十
    條規定並參考「宣誓條例」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貳、適用對象
一、副縣長。
二、秘書長。
三、本府一級單位主管。
四、本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參、作業程序
一、各移交人員應分別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四、五條及「公務人員交代
    條例宜蘭縣施行細則」規定繕造相關移交清冊。
二、前述人員之交接及宣誓儀式皆由本府人事單位簽請縣長派員主持,另
    貳、第四款人員並由財政、主計單位另派員會同監交。
三、典禮儀式場地佈置行政作業等事項,除前開貳、第一、二款人員由本
    府人事單位辦理外,餘由交接單位主辦。
四、宣誓時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
    ,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
五、宣誓內容依宣誓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如下:「余誓以至誠,恪遵國
    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
    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
六、誓詞應由宣誓人簽名蓋章後,宣誓儀式中呈監誓人後,並由宣誓單位
    陳報本府存查。
七、交接(佈達)及宣誓儀式程序如下:
(一)典禮開始。
(二)主持人就位。
(三)新任人員就位。
(四)卸任人員就位。
(五)人事命令佈達。
(六)交接印信。
(七)主持人及新卸任人員復位。
(八)新任人員就職宣誓。
(九)監誓人就位。
(十)宣誓人就位。
(十一)請宣誓人舉右手(面對國旗暨國父遺像)。
(十二)宣讀誓詞(宣誓畢誓詞呈送監誓人)。
(十三)恭請主持人致詞。
(十四)貴賓致詞。
(十五)卸任人員致詞。
(十六)新任人員致詞。
(十七)禮成。
八、上開典禮程序主辦單位得視有無卸任人員或交接印信調整典禮程序。
九、人事、主計、政風、警察、消防、稅捐等單位之主管(首長)交接監
    交,得依其系統規定辦理。
肆、本作業規定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