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依據 為應本府政務人員及高階文官任職期間,恪遵國家法令並達接篆就職 交接具莊重宣示效果,爰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四、五、七、十 條規定並參考「宣誓條例」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
|
貳、適用對象 一、副縣長。 二、秘書長。 三、本府一級單位主管。 四、本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
|
參、作業程序 一、各移交人員應分別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四、五條及「公務人員交代 條例宜蘭縣施行細則」規定繕造相關移交清冊。 二、前述人員之交接及宣誓儀式皆由本府人事單位簽請縣長派員主持,另 貳、第四款人員並由財政、主計單位另派員會同監交。 三、典禮儀式場地佈置行政作業等事項,除前開貳、第一、二款人員由本 府人事單位辦理外,餘由交接單位主辦。 四、宣誓時由宣誓人肅立向國旗及國父遺像,舉右手向上伸直,手掌放開 ,五指併攏,掌心向前,宣讀誓詞。 五、宣誓內容依宣誓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如下:「余誓以至誠,恪遵國 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 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謹誓。 」 六、誓詞應由宣誓人簽名蓋章後,宣誓儀式中呈監誓人後,並由宣誓單位 陳報本府存查。 七、交接(佈達)及宣誓儀式程序如下: (一)典禮開始。 (二)主持人就位。 (三)新任人員就位。 (四)卸任人員就位。 (五)人事命令佈達。 (六)交接印信。 (七)主持人及新卸任人員復位。 (八)新任人員就職宣誓。 (九)監誓人就位。 (十)宣誓人就位。 (十一)請宣誓人舉右手(面對國旗暨國父遺像)。 (十二)宣讀誓詞(宣誓畢誓詞呈送監誓人)。 (十三)恭請主持人致詞。 (十四)貴賓致詞。 (十五)卸任人員致詞。 (十六)新任人員致詞。 (十七)禮成。 八、上開典禮程序主辦單位得視有無卸任人員或交接印信調整典禮程序。 九、人事、主計、政風、警察、消防、稅捐等單位之主管(首長)交接監 交,得依其系統規定辦理。
|
|
肆、本作業規定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