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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服務品質卓越獎評鑑計畫輔導暨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計研字第1070156983號 函
法規體系: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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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為建立整體服務理念,簡化便民利民作業流程,提升各機
    關積極創意績效,營造本府清新卓越的服務形象,以達到行政院所訂
    整體服務品質為目標,特設置「宜蘭縣政府服務品質卓越獎評鑑計畫
    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職掌:
(一)督導本府各機關單位為民服務工作執行情形。
(二)檢討本府各機關單位為民服務執行結果及應改善之處。
(三)協助解決各機關單位執行業務之困難。
(四)加強政府服務品質獎主要項目之輔導。
(五)配合政府服務品質獎之初、複審作業與推薦。
(六)配合行政院推動營造英語生活環境行動方案。
三、本小組組織:
(一)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除縣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副縣長為
      委員兼副召集人外,餘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1.本府民政處、地政處、人事處、秘書處、計畫處、衛生局等單位
        主管(或副主管)兼任之。
      2.本府縣政顧問一至三人(年度依業務需要及顧問之專長而遴選決
        定之)。
      3.專家學者一至三人(年度依業務需要及專家學者之領域而遴選決
        定之)。
(二)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計畫處處長兼任。科員及業務聯絡
      員各一人,由本府計畫處派員兼任,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民政
      處、地政處、計畫處、衛生局等派員兼任,協辦本推動小組有關業
      務。
四、召集人得指定小組委員一至三人組成專案小組,其中一人為專案小組
    召集人,加強輔導及檢討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單位辦理為民服務工作。
    本府計畫處得依行政院年度訂定之不定期考核計畫項目進行考核,並
    將考核結果提供本小組委員參考。
五、本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
    時,由副召集人或指定之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單
    位及學者、專家列席。
    專案小組召開會議時,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六、本府各機關單位應指派一或二人為業務聯絡人,參考服務品質獎獎項
    ,整理並建檔為民服務之業務(含書面文件及電子檔),必要時,提
    報執行績效或改進措施送本府計畫處彙辦。
七、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兼任委員、執行秘書、科員及其他兼任人
    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及列席之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計畫處編列預算支應。
九、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