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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90062023號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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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教育部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
    十六條之一暨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之規定,
    使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成立體育班相關事宜有所
    遵循,特訂本要點。
二、學校體育班非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之特殊班,其設立或停
    辦,應由申請學校擬定設班或停辦計畫,移送本府報教育部申請核備
    後實施。
三、學校體育班之設置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自一年級開始,國民小學
    自四年級開始逐年推進,並視運動種類之發展需要提前至三年級開始
    。其班級為普通班,其成立不得增加班級數,每年級以一班為限,體
    育班學生不受學區之限制。
四、學校體育班師資比照普通班,教師編制員額國小以每班一‧五人為原
    則,國高中以每班二人為原則,惟原為教育部專案核准之國小體育資
    優班,因其設立歷史悠久,歷年參賽成績優異,為保持優異的成績表
    現,其教師編制仍維持二人。
五、體育班師資得由校內專長教師或專(兼)任運動教練擔任,其方式如
    下:
(一)一般學科:由學校合格教師擔任。
(二)體育專業課程:由合格體育教師擔任。必要時得外聘校外合格教師
      、教練兼任,其鐘點費或津貼,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體育專項訓練得由體育教師或合格之專任運動教練擔任指導。
六、學校體育班授課時數、課程架構,依下列之規定:
(一)授課時數: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規定。
(二)課程架構:
    1.一般科目課程,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規定。
      2.專項訓練課程,由核定運動種類之專長教師或專(兼)任運動教
        練訂定相關訓練計畫。
      3.因專項訓練致延誤或需加強輔導一般科目課程,得利用課餘時間
        實施補救教學。
七、學校體育班之費用,由本府或教育部每年度酌予編列預算或相關經費
    補助。
八、成立體育班之學校,須具備下列絛件:
(一)有符合競賽、訓練之場地。
(二)有足夠之訓練器材。
(三)有核定運動種類(項目)相關簡易體能訓練室等周邊附屬設備。
(四)有資訊及視聽教學設備。
(五)有核定運動種類(項目)專長之教師或外聘、專任教練(或兼任教
      練)等師資。
(六)能解決學生住宿問題。
(七)能籌措體育班發展經費。
九、學校成立體育班,應依本要點及相關法規規定,研擬成立體育班計畫
    書,於每年一月十日前報本府送教育部核備。
  前項成立體育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如附件範例):
(一)計畫緣起。
(二)學校體育委員會組織及工作小組。
(三)發展運動種類。
(四)發展運動種類場地設備及器材,或其他替代方案。
(五)學生來源。
(六)招生方式及員額。
(七)師資及教練。
(八)課程規劃,應包括科目、授課時數,學分數及成績考核等項目。
(九)訓練及參賽計畫。
(十)生活及課業輔導計畫,應包括住宿,膳食安排,課業、升學及生活
      輔導等項目。
(十一)經費來源。
(十二)適應不良學生輔導計畫。
(十三)獎勵措施。
(十四)未來展望。
(十五)其他。
十、學校體育班之籌設及運動訓練事宜,由各申請學校之體育委員會負責
    ,各校體育委員會之組織,應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各相關處室主任及
    家長會員代表、體育老師代表及教練擔任委員。
十一、學校體育班之發展,以亞奧運項目為原則,每校以發展三類為原則
      ,其運動種類之分類分級原則,依教育部頒訂之規定行之。
十二、體育班學生之入學方式,國中小學應採公開方式辦理甄選,並以術
      科成績為依據,以設班專長為限不得參採學科成績,高級中等學校
      則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方案相關規定辦理,每班學生數以十五
      至三十人為原則。
十三、學校體育班學生之甄選,應訂定招生簡章,報本府核定後,公開辦
      理之,並得聘請專家學者、行政人員及教師代表組成甄選小組。
十四、國民中小學體育班之課程,除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外,應按排
      專項術科課程,每週以十節課為原則,專項術科之安排,得使用彈
      性節數,正式課程應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七大學習領域學習節數百
      分比規定授課。
十五、設班之國中小應視實際需要利用課後時間安排補教教學,並得利用
      假日或寒暑假辦理集訓。
十六、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之課程分為下列二類:
  (一)一般學科課程:依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規定實施。
  (二)體育專業課程:包括體育專業學科及專項術科,每週以十二小時
        為原則,並得自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科目及學分數中調整
        或得以其他時間補足之。
十七、學校體育班課程由體育委員會規劃,並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或校
      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十八、為補足體育專業課程時數不足,體育班得利用晨間、課後或假日實
      施課外專項訓練。
十九、學校應重視體育班學生之學習生活、課業、生活及生涯輔導,學生
      如有適應不良情形者,學校得輔導轉至普通班級就讀;其非屬該學
      校學區學生者,應轉學至原學區就讀。
二十、體育班須參加下列活動:
  (一)配合參加本縣辦理之該項體育競賽。
  (二)每年至少參加二次縣級以上之體育競賽。
二十一、體育班應接受本府與教育部視導及評鑑,其視導及評鑑結果並作
        為下學年度成立體育班審核之參考。
二十二、學生編入體育班之相關文件均應併入學生學籍資料中保存。並建
        立體育班學生一般學科課程,體育專業課程、專項訓練之資料並
        建檔,以作為追蹤輔導參考。
二十三、學校需將體育班經費列入校務發展計畫,自行編列預算支應,並
        尋求社會資源之協助。
二十四、辦理績效優良學校依有關規定敘獎及相關經費補助參考,績效不
        佳之學校,則專案輔導改善。如將體育班移作其他用途則取消體
        育班之設立。
二十五、附件:
    (一)體育班計畫範例。
    (二)招生簡章範例。
    (三)成果報告書格式。
二十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