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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私立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稚 園(以下簡稱各校)招生,尊重家長教育選擇權,提昇教學品質,特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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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校招生,應本教育機會均等原則與國民教育健全發展之精神、發展 各校辦學之特色,以自由申請登記免試入學方式辦理,不得採用測驗 、口試或任何類似考試、審查成績之方式辦理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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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應依本要點之規定組織招生委員會,辦理新生申請入學登記事宜 ,必要時得聯合或委託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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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招生,應以本縣為範圍,並由學校依據核定班級數先行公布招生 名額,再由新生自由登記,如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採抽籤方式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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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入學登記之學生,應設籍本縣,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中:國小當屆畢業生。 (二)國小:當年度之適齡兒童,即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足歲者。 (三)幼稚園:大班為當年度九月一日滿五足歲者,小班為當年度九月一 日滿四足歲者。 (四)符合強迫入學條例申請暫緩入學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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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生申請入學登記時,應繳驗畢業證書(申請入國民小學及幼稚園免 繳)及戶口名簿(華裔外籍學生繳驗外僑居留證)。各校應於畢業證 書(國民小學及幼稚園為戶口名簿)背面加蓋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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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入學登記,每生以登記一校為限,違反規定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申請學生符合入學資格並在限期內檢齊文件依照規定辦理者,學校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受理。 各校聯合或委託招生時,申請入學登記以聯合或委託招生校數內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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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校辦理申請入學登記及抽籤,正取學生應依核准之班級人數錄取, 並繼續抽出備取生及未錄取學生。正取學生未依限期報到時,由備取 生(以一學年度為限)依據備取次序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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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校辦理招生,每學年度以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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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私立國民中、小學應將入學通知書彙整後,註明已就讀學校,送原 分發之公立國民中、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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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校招生人數,需配合政策逐年遞減至合理人數。(幼稚園每班人 數為三十人。)學雜費收費事宜應依「宜蘭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學雜 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費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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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校各年級得隨時接受學生申請轉學登記(新生轉學部分,其入學 次序排於備取生之後,無備取生遞補之學校,應於九月一日開學後 即接受轉學登記,不得拒絕)。並在登記完成後,告知家長登記序 號,據登記名冊依序遞補至班級編制標準人數額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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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校應盡通知備取生、轉學生遞補之義務,並附證明或詳述通知情 形,併同遞補名冊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核備。 前項遞補名冊於學生辦理轉學後一個月內,報本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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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設有國小部之私立國民中學及設有幼稚園之私立國民小學,得在核 定班級數內,就各該校(園)應屆畢業生(限報備有案者),優先 辦理直升國中部及國小部,並繕造直升名冊三份報經本局核定。辦 理直升後,如仍有缺額,其缺額部分得經核准後辦理招生。辦理直 升時,若人數超過核定班級數內學生人數時,各校應根據公平、公 正、合理原則,擬具實施辦法,陳報本局核准後實施。學校應將是 否直升之情形通知學生,不得影響學生前往他校申請登記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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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校創辦人、現任董事、經核備之董事會秘書、辦事員及專任教職 員工、代理教師之直系血親符合入學、轉學資格者,得於所服務之 學校招生名額內申請優先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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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學校重點發展特色項目之學生、兄弟姊妹就讀同一學校相同教育階 段需求,併同第十五點之優先入學學生人數,至多以占各校招生總 名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前項學生名冊,各校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於期限內報本局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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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私立國民中小學設有特殊班級、實驗班級者,其招生辦法應比照 公立學校報請本局核准後辦理,其名額應以公立學校特殊班級、實 驗班級招生人數標準為準。 私立國民中小學之特殊班級、實驗班級,其班級數含在各校核定總 班級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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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校各學年度之招生工作進度表,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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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校應依本要點訂定招生辦法,報本府核定並公告於各校網站及門 首後據以實施。 前項招生辦法應包括招生對象、招生名額(含正取生、備取生、優 先入學、學校重點發展特色之學生等名額)、學校重點發展特色計 畫、登記及抽籤日期、登記手續、收費項目及額度、報到日期、缺 額遞補、開學日期及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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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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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實施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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