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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終身學習推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多字第1070210245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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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終身學習法第七條規定訂之。
二、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終身學習,設終身學習推展會,以增
    進民眾學習的機會,提升民眾學習意願及學習環境的品質。
三、宜蘭縣終身學習推展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縣終身學習政策方向之審議。
(二)本縣終身學習重大計畫之審查。
(三)其他有關終身學習諮詢事項。
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教育處副處
    長兼任;另置委員九至十三人,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專家、學者。
(二)教育及行政人員代表。
(三)終身學習機構代表。
(四)社區代表。
(五)弱勢族群代表。(六)其他相關團體、機構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聘任,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多元教育科科長兼任,其他工作人員由多
    元教育科人員派兼之辦理本會相關行政業務。
六、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
    本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
    席。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
    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