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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二十一條 及內政部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規定,辦理宜蘭縣(以 下簡稱本縣)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家庭因素役男(以下簡稱家庭因素役 男)戶籍地分發、服役作業,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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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家庭因素役男分發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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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業權責區分: (一)需用機關:內政部役政署(以下簡稱役政署)負責綜合規劃及督導 等事項。 (二)服勤單位:替代役役男擔任輔助勤務處所之管理單位,負責家庭因 素役男執行輔助勤務之人力需求、考核、管理及經費編列等事項。 (二)役政主管單位:負責人力需求審查、交接、督導、考核、管理及經 費編列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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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區分: (一)需求:服勤單位規劃服勤工作內容、預期效益等提報人力需求。 (二)分發:役政主管單位按家庭因素役男核准先後順序徵集入營後,於 專業訓練結訓後分發距離住家六十分鐘車程以內之本府各機關服役 。 (三)交接:由役政主管單位負責接返役男,協調服勤單位辦理役男交接 ,銜接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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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庭因素役男超額時,得由役政主管單位協商本縣轄區內或距離役男 住家六十分鐘以內車程之政府機關辦理分發服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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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服勤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前填列次年度需求實施計畫表(附表一) ,役政主管單位依所提出之計畫表內容,依下列原則審查,並按所提 需求人數、時間排定優先順序,以為分發之依據。並依前述資料填列 核定名單(附表二)。 (一)各服勤單位提列之實施計畫表內容,應符合「公共行政役替代役役 男輔助性勤務」中所提專業性勤務及一般(共同)性行政工作內之 勤務項目。 (二)各服勤單位所提需求應符合家庭因素役男執勤項目,各單位專長勤 務項目應按「替代役實施條例」規定,向其需用機關提出申請,不 得以家庭因素役男抵充之。 (三)家庭因素役男應優先協助役政業務,再依次分發至本府無申請替代 役之服勤單位及其他非本府機關。 (四)人力運用不當或管理不善,查有具體缺失之服勤處所,不予分發。 (五)相關管理表冊未能依限送達,經協調仍未改善之機關,不予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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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服勤單位如係於十一月以後所函送需求實施計畫表,則列入已排定之 各單位需求名單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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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般規定事項: (一)家庭因素役男經分發後役男服役期間,服勤單位應依「替代役實施 條例」暨相關規定,辦理役男之服勤管理、獎懲,差假事項及經費 編列。 (二)家庭因素役男經分發服勤單位後發生停役,經核定回役時,仍應於 原服勤單位服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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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役政主管單位基於服勤單位權責,得視需要不定期訪視家庭因素役男 之服勤狀況;其服勤督考及訪視之實施,由役政主管單位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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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服勤單位按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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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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