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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為民服務中心志工組織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計研字第1050184035號 函
法規體系: 計畫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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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匯集社會人力資源輔助本府服務中心
    櫃台發揮為民服務效能,爰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本要點之主管單位為本府計畫處(以下簡稱本處)。
二、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係指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
    或法律責任,秉誠以知識、體能、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
    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
    輔助性服務者言。
三、凡具有服務熱忱,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志願協助本府辦理服務民眾
    業務者,均得透過甄選及適當訓練申請加入本府志工。惟兒童及少年
    擔任志工應以課餘時間為限。
四、本處志工甄選,符合資格者通知面談,俾了解其服務之動機及確認其
    專長、興趣以及服務時段。通過面談,並經接受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
    ,表現優良並經考評合格者,為正式志工。
五、配合本處規定之服務時間、次數,於前一年度符合累積時數(任期未
    滿一年者,則依服務月份之比例計算之),於接受教育訓練合格後,
    仍有意願繼續服務者,本府應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保險事宜。
六、本處為促進及提昇志願服務績效,將所屬志工組織定名為「為民服務
    中心志工隊」(以下簡稱志工隊),並擔任志工組織輔導與連繫之主
    辦單位。
七、志工隊置隊長一人,由隊員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隊長綜理隊務,
    並對外代表志工隊,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副隊長一~三人
    (協助隊長處理隊務 )、組長及副組長若干人,由隊長接受隊員推舉
    或自行指派之。隊長任期內請辭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隊員重新
    互選或副隊長代理隊長至任期屆滿。
八、志工隊得依工作需要分設若干組,負責辦理志工講習、組織及資料管
    理、值日排班、任務分配、團康聯誼、文書…等事宜,各組置組長一
    人,組長依照隊長指導,協助隊長執行隊務,必要時自行遴選隊員 (
    需獲隊長及計畫室追認 ),以完成交付事項。
九、志工隊每年至少召開志工隊會報一次,任務執行中,若因本處業務之
    需要或志工隊隊務之需要,得經幹部會議之決議或隊員五分之一請求
    召開臨時會議,由隊長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
十、志工隊以隊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幹部會議為執行單位,幹部會議
    的成員為隊長、副隊長、各組組長、副組長。志工隊員大會及幹部會
    議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會議由隊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
十一、志工隊應備置下列文件:
  (一)志工基本資料:新進志願服務人員填寫,作為建立個人管理資料
        用。
  (二)工作日誌:服務台志願服務人員填寫,作為工作聯繫及管理用(
        依本處提供格式)。
  (三)會議記錄:各次會議紀錄內容,應包括簽到冊、提案內容、討論
        事項、臨時動議、決議等。
  (四)志願服務統計報表: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填報。
  (五)服務成果表:於每年二月十日前填寫上年度工作成果。
十二、志工服務應遵守下列之規定:
  (一)不遲到,不早退,無法出勤時,應先請假並安排代理人。
  (二)服務前應先簽到,並參閱工作指派,服務後填寫服務紀錄並簽退
        。
  (三)服務時,應穿著志工背心並佩帶志願服務證。
  (四)服務時,態度和藹,儀表端莊,謹守崗位。
  (五)服務時,不吸煙,不喝酒,不嚼檳榔。
  (六)服務時,遇衝突或突發事件時立即通知督導處理。
  (七)不以服務之便,佔用器材,造成民眾不便。
  (八)未規定事項,應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執行服務。
十三、管理辦法:
  (一)時數計算:服勤時數以實際報到開始計算(不含往返路程),並
        以小時為計算單元。
  (二)如遇下列原因,志工得申請保留資格至原因消失為止。
        1.服義務兵役者。
        2.懷孕及育嬰者。
        3.因短期出國或因傷病無法執勤者。
        4.其他不可抗拒之原因。
  (三)服勤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幹部會議審查並報府核備後,
        收回志願服務證,服務未滿二年者應繳回背心。
        1.志工本人提出離隊,並繳回服務證及背心者。
        2.經排定勤務無故不到,三個月內累計三次以上或六個月內累計
          五次以上者。
        3.無任何原因,年度服勤時數未達四十八小時者。
        4.在服勤時間,怠忽職責、嚼食檳榔、酗酒或有其他不良行為、
          言論不當、違反法律規章、有損本府及國家榮譽者。
        5.假藉志工隊或本府名義對外招募活動者。
        6.有招攬或推銷之商業行為,經規勸仍屢犯者。
        7.其他重大違失經本處通知者。
        8.服勤項目專業能力及其表現經考核不合格者
  (四)考核方式:依服勤項目專業能力及其表現為考核依據,由志工幹
        部會同本處指定專責人員辦理。
十四、獎勵:
  (一)隊級獎勵:凡於本志工隊志願服務工作滿三年,且因服務良好、
        服務確具績效及持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於每年二月辦理以下獎
        勵。
        1.服務時數累計達二百小時(含)以上,頒授為民服務類志願服
          務初等證書。
        2.服務時數累計達四百五十小時(含)以上,頒授為民服務類志
          願服務中等證書。
        3.服務時數累計達七百小時(含)以上,頒授為民服務類志願服
          務高等證書。
  (二)縣級獎勵:凡志工自志願服務法施行後,從事兒童、少年、老人
        、婦女、身心障礙、社區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工
        作滿三年,服務時數累計達二千小時、二千五百小時及三千小時
        以上,且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依據本府發布「宜蘭縣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於每年十月底前協助辦理志工獎勵事宜。
  (三)中央獎勵:凡志工自志願服務法施行後,從事兒童、少年、老人
        、婦女、身心障礙、社區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工
        作滿三年,服務時數累計達三千小時、五千小時及八千小時以上
        ,且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得依據內政部發布「志願服務
        獎勵辦法」於每年七月底前協助辦理志工獎勵事宜。
  (四)志願服務榮譽卡:凡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
        以上者,將依據內政部訂頒定「志工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作業規
        定」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協助申請。
十五、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