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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加強管理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有機農產品之食用安全, 並保護消費者之權益,進而建構宜蘭縣有機農產品之品質形象,特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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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標章:「宜蘭勁自然樂活產品」標章之圖樣如附圖,本標章已附加防 偽識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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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使用本標章,應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有機農產品及有 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法」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類別及 品項一覽表」得提出之類別為「有機農糧產品」及「有機農糧加工品 」之品項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提出申請( 經本府核發後,得收取標章製作工本費): (一)有機農糧產品部份: (1)申請書。(品項:如驗証書上所載、數量、申請人、驗證單位等 ) (2)經行政院農委會認證之有機驗證機構之認定證影本。 (3)生產地號之地籍圖 (二)有機農糧加工品部份: (1)申請書。(品項:如驗証書上所載、數量、申請人、驗證單位等 ) (2)經行政院農委會認證之有機驗證機構之認定證影本。 (3)農產加工品之生產紀錄。 (4)生產工廠之地籍圖。 (5)原料來源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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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送件後,本府於七日內對申請內容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者, 於一個月內核發標章,授予本標章之使用許可;資格不符者,本府應 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本府將駁回其申請;如申請之標章數量 超過本府所庫存之數量,本府得於廠商加印完成後再予補發不足之標 章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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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農產品檢定: 凡使用本標章出貨之農產品,由本府不定期採樣並送認証合格之單位 檢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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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標章之使用: (一)申請本標章,經本府核准者,取得標章之使用代碼。 (二)取得標章之使用範圍,應與申請書提列之農產品品項及數量相符( 農糧產品之品項之認定以土地地號為主,作物別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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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標章使用之撤銷:申請人使用標章應確實依申請內容使用,有下列情 形 之一者,本府得撤銷原核准之標章使用許可者: (一)將已核准之標章轉讓他人使用。 (二)出貨產品之標示與申請事項不符。 (三)經市售抽驗殘留化學藥劑(農糧產品部份)。 (四)有機認証之證書期限已滿或經撤消且未能補正辦理該標章續約使用 者。 (五)未依規定張貼本標章者。 (六)其他影響標章信譽之情事,經本府審認應撤銷標章之使用許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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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標章使用期限屆滿後或撤銷使用,申請人應將剩餘標章繳回本府;申 請人如需繼續使用本標章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備齊文件向 本府申請核發新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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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標章應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證之有機驗證機構標章同時張貼於包 裝袋明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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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本標章或將標章轉讓他人使用者,本府應依商標法 等相關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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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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