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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加強學習弱勢學生學習輔導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課字第1070115197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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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94  年 3  月 8  日「研商本縣加強外籍配偶子女教育輔導實施方案
    會議」決議。
二、宜蘭縣政府重要施政計畫項目-「關懷弱勢偏遠學校發展」暨「重視
    弱勢群體之學習」。
貳、目的:
    延續教育部「教育優先區學習輔導」、「攜手計畫課後扶助」及「外
    籍配偶子女教育輔導」等計畫,為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外
    籍配偶子女等學生進行語文、數學、社會及自然等學習領域之課業協
    助與輔導,以降低學習落差,並提昇弱勢且需要補救教學的國中小學
    生之學習成就與持續學習之能力。
參、實施方式:
    由各國中小就原住民、低收入、身心障礙、外籍配偶子女、情況特殊
    等身分,且需要補救教學之國中小學生提報課業輔導計畫送府彙辦。
一、國小低年級外籍配偶子女學習輔導:以國語科為主,在暑假辦理。
二、國中小加強學習輔導計畫:延續教育優先區學習輔導計畫、攜手計畫
    課後扶助方案,於學期中課後不影響正常教學之時間或暑假加強辦理
    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等學習領域之學習輔導。
三、切勿與其他學習輔導計畫實施期程重疊,以免造成學生學業壓力,淪
    為補習。
四、學校針對學習成就低落學生擬定於課程內抽離該類學生加強辦理學習
    輔導計畫之節數,得以 2688 專案經費及保留教師員額經費,依教育
    部頒「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核支授課鐘點費。
五、開班人數:
(一)國小低年級外籍配偶子女學習輔導:偏遠地區以 3  至 10 人一班
      ;一般地區 5  至 15 人一班為原則。
(二)加強學習弱勢學生學習輔導:比照教育部「教育優先區學習輔導計
      畫」及「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開班人數標準辦理。
六、師資來源:學校自行聘任
(一)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
(二)曾任國民中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且表現良
      好者。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
七、教材來源:參照學校現有教科書選用適當教材或依教學所需自行編輯
    適當教材。
八、評量方式:應配合教學內容採多元化方式評量,以達到基本能力為指
    標。
肆、補助原則:
一、對象:
(一)申請辦理國小低年級外籍配偶子女學習輔導之學校。
(二)配合教育優先區學習輔導計畫及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補助學校辦
      理。
二、項目:比照教育部推動教育優先區學習輔導計畫及攜手計畫課後扶助
    方案之現職教師授課鐘點費標準,分別補助國中每節 360  元,國小
    學期中每節 260  元、寒暑假每節 320  元。
伍、經費補助:由本縣相關預算經費項下勻支。
陸、預期效益:
一、透過教師的愛心關懷與耐心指導,提昇學生學習成效。
二、幫助孩子建立信心與成就感,提昇其學習興趣,潛能得以 發揮。
三、落實「關懷弱勢,弭平落差」之精神,縮短學生學習成就差距,避免
    學習成績呈現雙峰二極化曲線。
柒、本計畫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