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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區段徵收基金及市地重劃基金臨時人員僱用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字第號
法規體系: 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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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宜蘭縣區段徵收基金及市地重劃基金為統一臨時人員僱用及管
    理,特依本府及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僱用及管理要點第伍點第二十四項
    ,訂定本要點。
貳、僱用條件: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年滿 18 歲以上,65  歲以下。
三、具有職業小客車駕照或從事地政相關業務二年以上者。
四、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
五、無法定傳染病,體力足以勝任工作者。
參、待遇福利:臨時人員薪資之計算,日支六○一元,月計一八、○四○
    元。如遇基本工資調整,將隨其調整金額增減。
肆、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比照本府及所屬機關臨時人員僱用及管理要點辦
    理。
伍、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