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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家庭教育工作人員訓練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1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家字第1070000186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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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家庭教育之專業人員:係指通過「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
    遴聘及培訓辦法」並經教育部認定發給資格證書者。
    本要點所稱家庭教育行政人員:係指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專職人員。
    本要點所稱家庭教育志願工作人員:係指年滿二十歲,高中職畢業,
    精神狀態穩定,有志從事家庭教育服務工作之民眾並經志願服務法相
    關規定辦理召募、訓練及實習,並經考核通過者。
三、教育訓練對象分別為:
(一)家庭教育之專業人員及行政人員。
(二)家庭教育志願工作人員。
四、教育訓練之內容:
(一)專業人員、行政人員:
     (1)參加由教育部委託各大專院校、登記立案之社團、基金會及醫
          療院所辦之相關課程。
     (2)參加由各行政單位辦理有關家庭教育業務方面之研習座談會、
          討論會、講習會等。
(二)家庭教育志願工作人員:
     (1)職前訓練之課程需包含志願服務法第九條規定之基礎教育訓練
          及特殊教育訓練。其中基礎訓練課程有志願服務的內涵二小時
          、志願服務倫理二小時、自我了解與自我肯定二小時、志願服
          務經驗分享二小時、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二小時、志願服務發
          展趨勢二小時,共計十二小時;特殊教育訓練課程計家庭教育
          內涵四小時、同理心團體十二小時、諮商輔導概論四小時、小
          團體帶領人培訓十二小時、團康帶領四小時等。
     (2)每年需參加由家庭教育中心規劃之課程,如各式主題工作坊、
          個案研討、各項專題座談會議等計二十小時。
     (3)參加由各行政單位辦理有關家庭教育方面之研習。
五、家庭教育專業及行政人員參加第四點第一項之各項課程、座談會、討
    論會、講習會,簽請核准後得以公差假登記並依「國內出差旅費規則
    」之規定報領出差費。
六、由本中心推派參加各類研習之志工,簽請核准後得以差假登記,並依
    規定核支交通誤餐費。
七、本教育訓練之經費由本中心擬定計劃後向上級單位爭取補助。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