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事務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特依 據「事務管理手冊」設置「宜蘭縣政府事務檢核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
|
|
二、本小組檢核下列事項: (一)財產管理之檢核。 (二)物品管理之檢核。 (三)車輛管理之檢核。
|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室主任兼任、委員五人由本府財政 局、主計室、政風室、計畫室及秘書室等單位副主管兼任之,幹事一 至二人由秘書室派員兼任。
|
|
四、本小組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檢討本機關工作執行情形,並研擬具 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五、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 ,應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
|
七、本要點 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