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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家長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0950077425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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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及身心健全發展,強
    化學生家長申訴管道,特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設宜
    蘭縣家長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會址,設於宜蘭縣政府教育局。
三、本會之任務與職責,為受理本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再申訴案件。家
    長認為學校有損及其子女之受教權或妨礙其身心發展,不服學校申訴
    評議決定者得依本要點提起再申訴。
    本條所稱學生家長,為實際負擔學生教養責任之人或法定監護人。
四、本縣國民中小學學校應參酌本要點並依據學校及社區特性,擬訂學校
    家長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送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五、本會置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開會時以召集人
    為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處理會務,並得置組長及幹事若干人,由召集人
    指派相關人員兼任之。
    本會委員五人至九人,得包括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專家學者、教育
    行政人員,其中家長代表以不超過委員總額的二分之ㄧ且不少於委員
    總額的三分之ㄧ為原則。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六、本會之召開由召集人視申訴案件之發生及實際需要召開之,召開時應
    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始得作成申
    訴評議決定,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申訴以書面為原則,並得委託代理人提起申訴。申訴書格式如附件一
    。
  本會應於收到申訴書後立即查證申訴人及學生之身分,並於七日內通
    知學校提出說明。
  學校應自接獲通知日起七日內,擬具說明書及相關文件,送交本會審
    理。
  學校逾期未提出說明時,本會得逕為評議。
八、申訴提起之後,於完成評議前,申訴人可撤回申訴。經撤回申訴之案
    件,本會應將所有相關資料完整保留。
  本會應自接受申訴書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以延長,並
    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個月為限。
  本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家長申訴案件,必要時得成立獨立之調查小組調
    查,會議之舉行以不公開為原則;惟本會應邀請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
    會說明,必要時亦得邀請關係人列席。
九、評議書(格式如附件二)應詳載申訴案件之經過及評議結果,並分別
    寄達學校及各當事人。
  除司法機關依法調卷外,非經申訴人同意,其建檔資料不得對外公開
    或提供予他人。
  對於已決定或撤回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申訴者,不予受
    理。
  本府對於評議書之內容涉及學校權責事項,應督促確實執行。
十、本會委員如有下列情形,應予以解職:
(一)未能對申訴案件嚴守秘密。
(二)向當事人任何一方收取利益者。
(三)申訴案件與自身有直接利害關係,應迴避評議而未迴避者。
(四)其他有違委員職責情節重大者。
十一、本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