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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獎勵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禮字第0960025503號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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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計畫目標: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獎勵宗教團體運用其資
    源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期達到以宗教力量啟發社會正義
    、增進社會福祉。
貳、實施對象:依法設立或登記有案之寺廟(含補辦登記之寺廟)、教會
    (堂) 或團體。
參、獎勵範圍:
一、公益慈善事業:
(一)兒童福利:設置托兒所、育幼院、兒童收容教養、兒童康樂中心等
      兒童福利機構及推動兒童保護等相關事項。
(二)青少年福利:設置青少年輔導、服務、收容教養及育樂等福利機構
      及推動青少年保護工作、獎助學金、職業訓練等相關事項。
(三)婦女福利:推動婦女福利服務、親職教育職業訓練、婦女保護與安
      置、婦女成長教育等相關事項。
(四)老人福利:設置老人安養、照護、文康服務機構及其他老人服務等
      事項。
(五)身心障礙福利:設置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並提供身心障礙教養、職業
      訓練、就業、諮詢、育樂、復建等服務及資助促進身心障礙福利服
      務發展等事項。
(六)社區福利:社區公共設施、生產福利、文化體育及其他精神倫理推
      動等相關事項。
(七)一般福利:低收入戶之生活扶助、急難災害救助醫療救助、冬令賑
      濟、清寒學生獎助、巡迴醫療義診等相關事項。
二、社會教化事業:
(一)社會教化:舉辦宗教、生活、文化、藝術、資訊、健康、人際關係
      等講座,辦理反煙毒、反雛妓宣導活動或設置中途之家、戒毒中心
      等事項。
(二)文化建設:興辦圖書館、博物館、活動中心、文康育樂設施,出版
      優良刊物,電化弘法教育,維護宣揚工作及辦理各種語文教學研習
      等事項。
(三)其他事項:其他有益社會教化、淨化人心等相關事項。
肆、實施要領:
一、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所需經費,悉由宗教團體自行籌措或由
    信徒捐助,按其財力或與其他宗教團體共同興辦,以加強社會教化工
    作之推行。
二、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累計金額,以該年度實際支付有據可稽
    者為限,凡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有收取費用者,其金額之累
    計應扣除當年度所收取之費用。
伍、獎勵標準:
一、公益慈善:
(一)年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50  萬元以上未滿 300  萬元者,
      本府頒給獎狀。
(二)年累計金額達 300  萬元以上,未滿 1,000 萬元者,本府頒給獎
      牌。
(三)年累計金額 1,000 萬元以上者,除本府頒給獎牌外,並報請內政
      部獎勵。
(四)年累計金額雖未達前款標準,惟已達該團體年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
      者,由本府頒給獎狀;達該團體年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則由本
      府頒給獎牌,以資鼓勵。
二、社會教化事業:推動第參條各項社會教化成效卓著,由各鄉(鎮、市
    )公所推薦報由本府頒給獎狀,以資鼓勵。
三、其他活動:凡舉辦全縣性大型之宗教、民俗等相關活動,成效良好者
    ,得由本府頒給獎牌,以資鼓勵。
陸、實施方法
一、各鄉(鎮、市)公所應協助輔導轄內宗教團體出資興辦公益慈善社會
    教化等各項工作。
二、各鄉(鎮、市)公所每年 12 月底前完成推薦,並檢附當年度申請獎
    勵事蹟表(如附件一、二)2 份,陳報本府審核,並擇期辦理公開表
    揚。
三、各鄉(鎮、市)公所對申請獎勵者,事前應詳加審查,必要時本府得
    派員實地訪視查證。
柒、宗教團體下列支出經費,不得列入興辦公益慈善事業之累計金額:
一、非屬前項所支出之費用或以政府補助經費支應前款支出之經費。
二、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所支出之人事費、行政費及修繕費。
捌、符合以上獎勵標準之宗教團體,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
一、當年度財務收支未依規定送經本府備查者。
二、負責人任期屆滿,未依章程規定辦理改選者。
三、當年度有接受政府機關之經費補助者(接受政府機關委辦者除外)。
玖、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拾、本計畫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