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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員工使用一樓咖啡廳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3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0980015636號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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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依 98 年 01 月 19 日本府第 1180 次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及本府
    人事處第 0981550294 號簽奉  縣長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核定辦
    理。
二、目的:
    本府設置咖啡廳係便利民眾蒞府洽公及員工休憩片刻之用。惟身處民
    意優先的時代,上班時段在咖啡廳商談公務,仍以不影響公務為主,
    為兼顧本府差勤管理規定並使員工有交誼活動時間,紓解工作壓力提
    昇工作效率,及參酌企業多元化之管理機制,特定訂本注意事項以資
    規範。
三、使用範圍及時段規定:
(一)與民眾洽談公務:比照因公外出登記方式,並以不超過 30 分鐘為
      限。
(二)賓客來訪:採外出登記方式(經上一層之直接隸屬主管核准,例如
      科員經科長核准,科長以上經主管核准),並每次以不超過 30 分
      鐘,每月累積不超過 2  次為限,超過部分以請事、休假方式處理
      。
(三)午休及非上班時間,均可自由前往。
四、若經抽查勤未依本規定辦理者,比照「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差勤管
    理考核獎懲要點」所訂考評表違反用餐之規定,每一人次扣 5  分。
五、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