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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依 98 年 01 月 19 日本府第 1180 次主管會報主席裁示事項及本府 人事處第 0981550294 號簽奉 縣長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核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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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本府設置咖啡廳係便利民眾蒞府洽公及員工休憩片刻之用。惟身處民 意優先的時代,上班時段在咖啡廳商談公務,仍以不影響公務為主, 為兼顧本府差勤管理規定並使員工有交誼活動時間,紓解工作壓力提 昇工作效率,及參酌企業多元化之管理機制,特定訂本注意事項以資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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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範圍及時段規定: (一)與民眾洽談公務:比照因公外出登記方式,並以不超過 30 分鐘為 限。 (二)賓客來訪:採外出登記方式(經上一層之直接隸屬主管核准,例如 科員經科長核准,科長以上經主管核准),並每次以不超過 30 分 鐘,每月累積不超過 2 次為限,超過部分以請事、休假方式處理 。 (三)午休及非上班時間,均可自由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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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若經抽查勤未依本規定辦理者,比照「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差勤管 理考核獎懲要點」所訂考評表違反用餐之規定,每一人次扣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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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注意事項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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