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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本府暨所屬機關個人 電腦之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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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宜蘭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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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對象:本府暨所屬機關員工、替代役男及駐點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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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適用範圍:本要點所稱個人電腦包含適用對象所使用之桌上型電腦及 筆記型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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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關規則: 個人電腦之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硬體部分: 1.本府所配發個人電腦之硬體及週邊設備經核定後,禁止自行變更 規格;若需變更時,須經本府核准始可進行。 2.本府所配發之個人電腦,禁止自行拆裝重組。 (二)軟體部分: 1.須安裝本府規定之必要軟體。 2.須安裝本府規定之防毒軟體,並遵循下列措施: (1)防毒軟體須設定為自動更新。 (2)須定期執行掃毒作業。 3.禁止安裝、使用非法或本府公告禁止之軟體。 (三)作業系統: 1.本府所配發之個人電腦需安裝合法之作業系統。 2.作業系統修補程式,須設定為自動更新。 3.個人電腦須設定螢幕保護裝置,並以密碼保護。 4.應定期清理個人磁碟檔案,並進行硬碟重組,以維持系統穩定性 。 (四)保管及維護: 1.個人電腦應指定適當保管人員於使用期間負責下列事項: (1)應保持電腦設備之完整與整潔。 (2)妥善保管個人電腦之相關驅動光碟及手冊,並列入移交。 2.桌上型電腦未經單位主管核可,不得攜出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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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反本作業要點,將視情節輕重簽請首長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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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作業要點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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