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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反貪工作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1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政行字第0990112117號
法規體系: 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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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符合社會民眾對政府清廉行政之殷切期待為宗旨,加強行政「肅貪
    」、「防貪」等具體作為,以實際行動打擊貪瀆犯罪,以促使廉能政
    治,特依據行政院函頒之「反貪行動方案」規定事項,成立宜蘭縣政
    府反貪工作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貫徹執行行政院有關反貪工作指示事項。
(二)機關重大工程、採購等施政計畫之評估及檢討。
(三)機關業務防貪措施之革新及檢討。
(四)機關行政違失之檢討。
(五)機關反貪教育之宣導及推動。
(六)其他有關反貪工作之規劃、推動及管考。
三、本會報置委員二十二至二十五人,由縣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
    政風室主任為執行秘書,本府一級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為本會
    報指定委員,另得聘請一至三人社會人士、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四、本會報每三個月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報
    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
五、本會報以召集人為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報會議紀錄及會議之決議事項,應經召集人核定後,函送有關機
    關(單位)據以辦理,並將執行成效陳報法務部備查。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