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暨專用下水 道審查及查驗作業,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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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本府辦理本縣污水下水道各項審查及查驗作業,申請人應按附表繳納審查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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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
本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 者,不予審查,退還申請文件。 前項審查費得於繳納建照執照規費時一併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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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
申請人得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郵政匯票或即期支票繳納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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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本標準所規定之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 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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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本標準應考量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或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等因素,至 少每三年定期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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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
本標準所收取之規費,專款專用於下水道開支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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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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