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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理建造執照申請預審案件,依建造
執照預審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設宜蘭縣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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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受理之建造執照申請預審案件,不含建築物特殊結構及加強山
坡地雜項執照審查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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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建設處處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建設處建築管理科科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具有都市計畫、環境規劃、建築、交通、結構等有關學術專長
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代表共四人。
(二)本縣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三)本府建設處技正、國土計畫科科長及使用管理科科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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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府外委員於任期內辭
任且任期餘六個月以上者,隨時改聘,並續任至原任期屆滿。府內委
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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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依受理案件情況,由召集人召開審查會議,於每月底開會一次
,審理該月二十日前申請預審案件。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得指定職
務代理人或委員一人為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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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出席委員之同意與不同意意見人數相同時,取決於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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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設計建築師應親自或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得由專業人員陪同列席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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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員對於預審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自行或申請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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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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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