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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各校妥善運用午餐費用,全面提升午餐品質,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特訂定本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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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午餐學校得向學生收取基本費、燃料費及午餐費,其中各校午餐 費之收費標準,應由學校自行訂定後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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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午餐費用限用在午餐相關事項上,每日菜色調配及營養成份控制項目 ,學校應廣納意見後,作為規劃及主要經費使用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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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午餐經費應依向學生收取之代收代辦費用,基本費、燃料費及縣 府補助之午餐經費不同科目分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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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向學生收取之代收代辦費用如有剩餘,應作為增加菜金之用或退 還學生,基本費、燃料費及縣府補助款得依「宜蘭縣國民中小學辦理 學校午餐工作要點」第九點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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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購置、增設或改善午餐之大型器具及各項硬體設備和燃料費,得由午餐經費年度節餘款項或縣府補助款下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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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條所稱大型器具及各項硬體設備係指價格於三十萬元以下,並設置於午餐廚房或該設備與午餐供應相關之器具,其費用得由前條經費全數支用;非設置於廚房內而實際用於午餐行政業務或午餐相關教育宣導之雜支費用,得以該支出之百分之二十五(含)以下額度比例,由前條經費分攤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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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有效控管各校午餐費用(含基本費、燃料費及午餐費),訂定學年度結束時午餐費用節餘標準如下︰
(一)六班以下學校︰學生數六十人以下不得超過八萬元;學生數六十一人以上不得超過十五萬元。
(二)七班至十五班學校︰不得超過三十萬元。
(三)十六班至二十四班學校︰不得超過四十萬元。
(四)二十五班至三十二班學校︰不得超過六十萬元。
(五)三十三班至四十二班學校:不得超過八十萬元整。
(六)四十三班至五十五班學校:不得超過一百萬元整。
(七)五十六班以上學校:不得超過一百二十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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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前條所指節餘經費,不含廚工退休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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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校向學生收取午餐費時得酌予減收午餐費用,並以前年度午餐節餘 款補貼收費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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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事項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