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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縣內外法人或自然人捐贈名家美 術藝術作品(以下簡稱捐贈作品),以充實本縣藝術作品典藏或增加 縣庫資財,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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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接受捐贈作品以縣內外(含國外)之法人或自然人所有由捐贈者 收藏之之名家美術藝術作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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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接受捐贈,需填列申請表(如附件)並經本府文化局審查會議認 定其具典藏價值,方接受該捐贈;本府文化局不鑑定捐贈品價值;逕 以實物受贈件數摯發收藏實物證明交付捐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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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接受之捐贈作品,本府得典藏或逕予出售,出售作業均依政府相 關預算程序等規定辦理,並得委託專業藝術經紀人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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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並依本府頒發「宜蘭縣各機關學校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 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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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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