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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副食品定義如屬「具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之生鮮農漁產品」,即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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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調味品、食油、雜貨等由校方訪價依規定採購外,餘副食品採購得每日由廚工前往市場依不同菜單之標的,向不同供應廠商辦理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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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副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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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採購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有中文及通用符號之顯著標示,其註明事項如下︰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外進口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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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果蔬類等農產品,須注意其農藥殘毒量,以免發生農藥中毒等不幸意外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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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家禽及海鮮類等副食品,須注意其鮮度,以確保學童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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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辦午餐之學校每學期初應將副食品採購廠商名單報府核備,作為不定期抽查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