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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產業交流中心-宜蘭行口申請展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旅觀字第140790號
法規體系: 工商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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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活絡縣內文化、休閒及工商農漁產業
    展售行銷發展,提供宜蘭產業交流中心-宜蘭行口(以下簡稱本場地
    ,如附範圍圖)接受申請展售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展售項目:以與宜蘭有關之文化藝術類、休閒旅遊類、觀光及工
    商農漁產業類、社區營造類,以及其他各類適合本場地展示之項目為
    限。
三、申請規定如下:
(一)申請資格:以接受社團或組織申請為原則,凡本縣之社團或組織均
      可提出申請,自然人或法人欲參加者應為合法廠家,並應加入所屬
      社團或組織。
(二)申請時間:由本府公告並發布新聞接受申請。
(三)申請程序: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檢具「展售計畫書
      」,向本府工商旅遊處提出申請。
(四)展售期間:每次申請展售期限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含進場佈置及
      撤展)。展售期間屆滿,未有其他申請展售者,得繼續申請展售。
(五)「展售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含(1) 計畫緣起(2) 計畫目標(
      3) 申請資格及團隊簡介(4) 展售內容(5) 展售方式(6) 展
      售期程(7) 空間佈置(含佈展規劃圖)(8) 營運管理構想(9
      )財務計畫(公益展示者免附)(10)預期效益(11)回饋計畫等
      。
(六)「展售計畫書」之展售方式、空間布置構想,需強調公益與美學效
      益,並配合本府審查與諮詢建議辦理。
四、申請展售案件經本府初審其資格符合規定者,送請本府工商旅遊局審
    核小組審查「展售計畫書」,審查通過後,由本府核發同意展售函,
    始得進行展售活動。
五、申請者應於接獲本府同意展售函後十日內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
    逾期未繳保證金者撤銷其展售資格。展售期限屆滿後,經本府現場人
    員檢查無應辦理事項後,無息退還保證金。未依所提「展售計畫書」
    進行展售活動時,應於 3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本府延期,遲未
    提出延期申請,經本府催告仍未申請延期者,撤銷其展售之申請,並
    沒收其所繳保證金。
六、展售活動規定:
(一)展售現場佈置應依本府核准之展售計畫書內容自行負責佈置與經營
      管理。若有變更計畫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申請,變更內容與原計
      畫主題不符者,本府有權終止該展售活動,且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二)展售期間因本府政策需要,另為規劃使用需終止展售時,展售者應
      於主管機關通知後 5  日內結束展售活動並撤離所有展售事務及人
      員。
(三)本場地申請者之策展性質屬公益者,經本府依本要點第四條審核後
      ,得免收場地使用相關費用。策展性質非屬公益者,其所衍生相關
      費用由申請者負擔,由本府與申請者議定之。
(四)展售活動之設備、器具、運輸,由展售者自行負責;展售期間所需
      保險費用,由展售者負擔。
(五)展售活動期間展售人應依展售計畫書內容,派員負責現場環境整潔
      與秩序安全維護工作。
(六)申請者應依本要點及現場管理人員指導使用場地,不得破壞或變更
      現場原有設施與環境,未依規定或指導致本場地有所損壞者,應負
      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未於期限內回復原狀,除須照價賠償外
      ,並沒收保證金及撤銷其展售之申請。每日(次)展售活動結束後
      ,展售者應負責清理現場,並應善盡現場設施設備管理責任。
(七)第三款之公益策展活動中,發現有營利行為者,將函請該申請者停
      止該營利行為,並限期改善之,逾期不改善者,廢止其展售許可。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