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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活絡縣內文化、休閒及工商農漁產業 展售行銷發展,提供宜蘭產業交流中心-宜蘭行口(以下簡稱本場地 ,如附範圍圖)接受申請展售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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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展售項目:以與宜蘭有關之文化藝術類、休閒旅遊類、觀光及工 商農漁產業類、社區營造類,以及其他各類適合本場地展示之項目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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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規定如下: (一)申請資格:以接受社團或組織申請為原則,凡本縣之社團或組織均 可提出申請,自然人或法人欲參加者應為合法廠家,並應加入所屬 社團或組織。 (二)申請時間:由本府公告並發布新聞接受申請。 (三)申請程序: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並檢具「展售計畫書 」,向本府工商旅遊處提出申請。 (四)展售期間:每次申請展售期限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含進場佈置及 撤展)。展售期間屆滿,未有其他申請展售者,得繼續申請展售。 (五)「展售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含(1) 計畫緣起(2) 計畫目標( 3) 申請資格及團隊簡介(4) 展售內容(5) 展售方式(6) 展 售期程(7) 空間佈置(含佈展規劃圖)(8) 營運管理構想(9 )財務計畫(公益展示者免附)(10)預期效益(11)回饋計畫等 。 (六)「展售計畫書」之展售方式、空間布置構想,需強調公益與美學效 益,並配合本府審查與諮詢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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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展售案件經本府初審其資格符合規定者,送請本府工商旅遊局審 核小組審查「展售計畫書」,審查通過後,由本府核發同意展售函, 始得進行展售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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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者應於接獲本府同意展售函後十日內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 逾期未繳保證金者撤銷其展售資格。展售期限屆滿後,經本府現場人 員檢查無應辦理事項後,無息退還保證金。未依所提「展售計畫書」 進行展售活動時,應於 3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本府延期,遲未 提出延期申請,經本府催告仍未申請延期者,撤銷其展售之申請,並 沒收其所繳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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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展售活動規定: (一)展售現場佈置應依本府核准之展售計畫書內容自行負責佈置與經營 管理。若有變更計畫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申請,變更內容與原計 畫主題不符者,本府有權終止該展售活動,且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二)展售期間因本府政策需要,另為規劃使用需終止展售時,展售者應 於主管機關通知後 5 日內結束展售活動並撤離所有展售事務及人 員。 (三)本場地申請者之策展性質屬公益者,經本府依本要點第四條審核後 ,得免收場地使用相關費用。策展性質非屬公益者,其所衍生相關 費用由申請者負擔,由本府與申請者議定之。 (四)展售活動之設備、器具、運輸,由展售者自行負責;展售期間所需 保險費用,由展售者負擔。 (五)展售活動期間展售人應依展售計畫書內容,派員負責現場環境整潔 與秩序安全維護工作。 (六)申請者應依本要點及現場管理人員指導使用場地,不得破壞或變更 現場原有設施與環境,未依規定或指導致本場地有所損壞者,應負 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未於期限內回復原狀,除須照價賠償外 ,並沒收保證金及撤銷其展售之申請。每日(次)展售活動結束後 ,展售者應負責清理現場,並應善盡現場設施設備管理責任。 (七)第三款之公益策展活動中,發現有營利行為者,將函請該申請者停 止該營利行為,並限期改善之,逾期不改善者,廢止其展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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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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