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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本縣相關選手代表本縣
至外縣市參加 「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及「全國
原住民族運動會」等三賽事, 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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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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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一)比賽服裝費:每人服裝費新臺幣五百元,補助對象為
參賽選手,隊職員則不補助,若各競賽技術手冊要求
隊職員統一服裝之項目則不在此限。
(二)交通費:統一搭乘本府安排之遊覽車前往,或以每人
搭乘火車、汽車等往返票價報支,並覈實辦理。
(三)膳雜費:每人每天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四)住宿費:每人每天新臺幣七百五十元,若大會設有選
手村則不予補助。
(五)縣長慰勞金:每人新臺幣三百元。
(六)代表隊統一服裝:每人新臺幣二千元以內,經統一採
購後發放參加 會內賽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