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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補助本縣相關選手代表本縣至外縣市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 運動會」及「全國原住民運動會」等三項全國性社會體育運動會比賽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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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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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一)比賽服裝費:每人服裝費新台幣五百元。
(二)交通費:統一搭乘本府安排之遊覽車前往,或以每人搭乘自強號火車往
返票價補助。
(三)膳雜費:每人每天新台幣二百五十元。
(四)住宿費:每人每天新台幣六百元,若大會設有選手村則不予補助。
(五)縣長慰勞金:每人新台幣二百元至三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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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開補助經費「縣長慰勞金」此項目,僅限參加「全國運動會」、「全民
運動會」及「全國原住民運動會」等三項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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