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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暨本府 95 年 07 月 31 日第 1140 次主管會報決議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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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假、公假、休假或出差人員職務,應委託同事代理。單位主管於必 要時,並得逕行派員代理。請假人員,應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 ,並留下聯絡方式,俾協助處理緊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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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單位職務代理之排定及權責,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職務之代理除有法定代理人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外,其餘人員 由主管依其職責及工作性質排定職務代理人。如排由一人代理確有 困難者,得酌情分別指派數人代理。 (二)各單位應重視各級屬員平時工作調配,實施職務輪換,使排定之職 務代理人熟悉被代理人之工作。 (三)現職人員代理職務時,應確實負責辦理所代理職務之工作,除報經 核准者外,不得留待本人處理。代理人代理期間在半個月以上負責 盡職,成績優良者,得酌予適當獎勵。 (四)被代理人除特殊情形外,應先行將其工作及持有之資料交代清楚並 對代理人負業務指導之責,其因交代不清以致耽誤者,應併負相關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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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單位職務應依業務性質分別指定職務代理人二人,並依順位造冊二 份,一份自存,一份送人事單位,職務代理人異動時比照辦理(格式 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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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同一局室主管不得同時請差假;單位主管對於屬員之差假,應確實核 對職務代理人,經核派為職務代理人者,不得再請差假,差假人員亦 不得互為代理。但因特殊事故,經奉一層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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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反本補充規定者,視情節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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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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