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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政行字第1050161486號 函
法規體系: 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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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公務機密安全,加強宣導公務機密維護法令及作法,推動資訊保密
    措施、處理洩密案件,特依據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第三點暨行
    政院訂頒「文書處理手冊」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政風處就本府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負責策訂公務機密維護規定會同
    相關單位配合執行。
三、具體作法事項:
 (一)公務機密維護宣導:
   1.就本府環境狀況、業務特性與實際需要,並配合實際發生案例,以生
     動、活潑、柔性、自然方式,辦理公務機密維護專題演講或講習訓練及
     測驗比賽、有獎徵答、徵謎等活動,並加強電子看板宣導、口頭宣導、
     轉發資料宣導及自行編撰各項海報宣導。
   2.公務機密宣導內容項目如下:
    (1)公務機密相關法規。
    (2)公務機密維護專案維護作法。
    (3)公務機密維護工作現存缺失檢討及策進作為。
    (4)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之處理、檢討研析及補救措施。
(二)一般公務機密維護:
   1.機密文書處理流程,如收發、登記、擬辦、會商、繕校、打字、裝訂、
     用印、封發、傳遞、保管、移交、銷毀、分發、印刷、複製等,本府政
     風處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文書處理
     手冊」及其他相關法規,採取必要措施,其原則如下:
  (1)專責處理:各單位應指定專責機密文書收發人員,並設「機密文書」登
     記簿,專責處理。
  (2)減少層次:減少處理過程之層次或參與人員。
  (3)限制分發:分發應限於必須獲得或知悉機密之人員。
  (4)妥慎傳送:視機密等級、傳遞地區,妥慎傳送。
  (5)安全保管:機密文書之保存與管理,應與一般檔案分別存放於具安全防
     護功能之箱櫃,裝置密鎖存放。存放場所或區域,得禁止或限制人員、
     物品進出,並為其他必要之管制措施。
  (6)定期清查:機密文書應定期清查,並依法辦理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註銷事
     宜。
  (7)澈底銷毀:廢棄之機密稿件或影印紙、磁片、光碟等具機密性之文書,
    應指派專人監督或使用碎紙機澈底銷毀。
  2.各種機密文書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文書處理手冊」等
    規定,區分機密等級。本府政風處應會同檔案管理單位協調業務主管單
    位每年至少檢討一次,其須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者,由原承辦機關按規
    定辦理變更或註銷手續;受領機密資料之機關認有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
    之必要時,得建議原發文機關辦理。
  3.為防制無關人員接近或獲取機密文書,本府政風處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視
    機關環境狀況、條件等因素;建置相關維護設備如下:
   (1)盛裝設備:如保密(險)箱、鐵櫃。
   (2)遮蓋設備:如防火布幔、遮布(紙)或外部之偽裝物。
   (3)銷毀設備:如碎紙機等。
   (4)標示設備:如機密等級標誌或警告、禁制說明。
   (5)隔離設備:如辦公處所隔離、辦公桌抽屜、辦公室門窗加鎖。
   (6)防護設備:如監視系統、警鈴、自動滅火器。
   (7)其他設備。
(三)專案公務機密維護:
  1.為維護公務機密之安全,就本府人事甄審、教師聯合甄選、重要會議、採
    購案件招標、來賓參訪或其他易滋洩密跡象等事項,策訂各專案保密措施
    計畫,嚴防洩密案件發生。
  2.各項專案保密措施計畫之擬定,內容應包括實施依據目的、實施期間(起
    迄日期)、狀況研判(作業流程可能發生洩密之事項)、防範措施、
    執行分工、附則等,陳核後,協同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切實據以執行;並
    針對執行情形提出檢討與具體建議,陳報首長核閱,必要時報請法務部廉
    政署備查。
(四)公務機密維護檢查與導正措施:
    本府政風處應會同業務主管單位實施定期與不定期公務機密維護檢查,作
    業原則如下:
  1.狀況研判:就本府實際狀況,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1)員工保密警覺程度。 
   (2)環境特性及業務狀況。
   (3)現有保密設備。
   (4)曾發生違規或洩密案件之單位及列管之改進措施。
  2.根據狀況研判,擬訂檢查計畫,陳報首長核可後實施。計畫內容如下:
   (1)檢查目的。
   (2)檢查項目。
   (3)受檢單位與人員。
   (4)檢查人員編組。
   (5)檢查方法與程序。
   (6)檢查時間。
   (7)檢查結果處理
   (8)行政支援事項。
  3.就檢查結果之優劣事實、改善意見或具體建議等研提書面報告,簽奉核後
    協調相關單位就缺失部分檢討改善,俾利進行複檢及追蹤改善執行情形,
    並將成效資料陳報法務部廉政署。
  4.本府政風處每半年至少應實施定期檢查一次,另視本府業務需要與實際狀
    況,隨時辦理不定期檢查。
(五)蒐處違反保密規定及查處洩密案件:
  1.查處違規或洩密案件應先期研判資料來源之可靠性及內容之正確性,研析
    可能違反之行政、刑事法規,依廉政工作手冊規定程序辦理。
  2.發生違規或洩密案件應即陳報首長,另陳報法務部廉政署。
  3.非屬本府之違規或洩密案件,應通報該管機關政風機構。
  4.本府政風處會同相關單位查處違規或洩密案件,經查證完成簽陳首長核可
    後,認為僅涉有行政責任,依行政懲處規定程序處理;涉及刑事責任案件
    ,函送司法機關處理;涉及貪瀆刑責者,應併同貪瀆案件處理。
  5.違規或洩密案件發生後,在不妨害查處原則下,本府政風處應協調業務主
    管單位,研採必要之補救措施,使可能造成之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並就個
    案研析違規或洩密之原因及管道,以資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