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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50087403號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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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人及受益人
第 5 條
本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於任職期間,得依本辦法規定參加福利互助為互助人。
第 6 條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除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外,均為互助人本人。
第 7 條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順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前項第二款所稱子女,如未成年,其得請領之互助金,由其監護人具領。
第 8 條
互助人本人之喪葬互助金,無前條受益人具領時,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參加互助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