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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50087403號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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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項目及互助給付標準
第 16 條
福利互助項目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二、殘廢互助。
三、喪葬互助。
第 17 條
福利互助金給付標準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父母、配
    偶或仰賴撫養之子女,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但互助人及其眷屬每一
    會計年度給付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
二、殘廢互助:互助人本人全殘廢者,給付新台幣三萬五千元;半殘廢者,給
    付新台幣二萬五千元;部分殘廢者,給付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新台幣八萬元;父母、配偶死亡者,
    給付新台幣二萬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仰賴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滿二十歲且在學經學校證明者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須依賴互助人撫養,經醫院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