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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50087403號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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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經費之籌措保管及運用
第 14 條
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及解繳方式如下:
一、政府補助部分:互助人每人每月新臺幣一百五十元,由參加互助機關編列
    預算,撥由本會保管運用。
二、互助人負擔部分:互助人每人每月繳納新臺幣五十元,由參加互助機關之
    主辦單位,列單通知出納及會計單位,由互助人每月應領之款項中扣繳,
    於當月十日前,連同政府補助部分,解繳本會在銀行所設專戶,並編製互
    助金清冊一份送本會。
第 15 條
福利互助經費,由本會在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保管或購儲政府發行之債券,其本金及孳息均充作福利互助之用。
前項經費由本會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