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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職名章製發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0950088295號
法規體系: 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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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職名章之製發及管理,依本要點規定辦
    理。
二、本府職名章局(室)主管、副主管刻局(室)名稱及職稱(編制職稱
    )姓名,課長刻課名稱及職稱姓名,其他人員均刻職稱及姓名,格式
    長 3  公分,寬 0.8  公分,以正楷刻製(如附件一)。
圖表附件:
三、本府相關人員,因業務需要得增刻職名章,其規定如下:
(一)縣長、副縣長、主任秘書,得依實際需要刻製,並於姓名右方以(
      甲)、(乙)、(丙)等字樣區別之。
(二)局(室)主管得增刻一至二顆,並於姓名右方以(甲)、(乙)字
      樣區別之。
四、依前點增刻之職名章,得授權專人保管使用,並同負行政與法律責任
    。
五、本府職名章由直式改為橫式,由人事室委請廠商統一刻製,於完成拓
    模後交由各單位轉交當事人使用,爾後由各單位自行申請(格式如附
    件二)刻製,所需經費均由各單位自行負擔。
六、職名章領取後應妥慎保管使用,遺失補刻應簽奉核准,所需經費由當
    事人自行負擔。
七、當事人離職時,應將領取之職名章截角繳還人事室銷毀。
八、職務代理人之職名章,依代理之職稱比照辦理。
九、約僱、聘用、借調、派駐及支援本府服務等人員,如因業務特殊需要
    ,經簽奉核准者,始得刻製職名章,並由各單位自行列管。
十、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得參照辦理。
十一、本要點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