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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益彩券盈餘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0950084329號
法規體系: 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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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分配款
    (以下簡稱分配款),依宜蘭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款管理運用辦法第
    二條規定,設置宜蘭縣公益彩券盈餘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之職掌及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研商、諮詢、協調分配款運用之相關事宜。
(二)分配款之年度公務預算經費運用計畫及計畫執行報告之審議。
(三)分配款之管理及動支審查事項。
(四)分配款之保管稽核事項。
(五)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
    員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兼或遴
    聘之:
(一)本府代表四人至五人。
(二)轄區內立案社福機構或團體代表六人至八人。
(三)律師一人。
(四)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連派(聘)得連任之。委員出缺補派(聘)時
    ,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  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本會置執
    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行
    政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幕僚事務,由本府社會局指派人員兼任。
五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
    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代理
    之。
六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
    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
    於主席。
七  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