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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受理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參與國際性資訊教育競賽翻譯費」申請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計資規字第0960141479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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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利用網際網路無時空限制之功能
    ,促進資訊教學及教育政策的推展,向世界展現本縣特有的文化及生
    活環境,積極鼓勵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參與各項國際性資訊教育競賽,
    訂定本要點。
二、受理申請對象:本縣參與國際性資訊教育競賽之國民中小學。
三、本要點所稱「國際性資訊教育競賽」係指非中華民國政府或民間機構
    擔任主辦單位,並以中文以外之語言完成參賽作品之資訊教育競賽。
四、本要點採申請審查制,由本府編列之補助款支應,每年預算經費額度
    使用完畢即不再受理申請。
五、各校申請本翻譯費者,應備文並含下列文件:
(一)填寫申請單表一份(如附件一) 。
(二)參展作品光碟二份。
(三)作品中文稿件電子檔。
六、申請費用應依「宜蘭縣各機關學校編製各年度總預算注意事項」標準
    辦理。
七、本補助款本府除 7  班(含)以下之學校將全額補助翻譯費,另 8
    班(含)以上之學校縣府補助 80 %,各校需自籌 20 %翻譯費。
八、申請核給注意事項:
(一)本縣各國中小學依本要點第五點提出申請,文件、核章不齊者不予
      受理。
(二)按收件先後進行審查,通過審查者,本府另函請申請學校備據領款
      。
(三)申請學校須提供參賽作品之翻譯前後電子檔案予本府計畫處教育網
      路中心附掛於本縣教育資訊網。
(四)參賽作品應於明顯處以中外文註明「翻譯經費係由宜蘭縣政府全額
      補助(或部份補助)」。
九、同一參賽作品以申請一次為限,補助金於本府核定後,逕撥入各校。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