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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推展原住民社會教育及民俗文化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原字第0950058054號
法規體系: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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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並結合民間團體、各級機關及學
    校共同推展原住民社會教育、民俗文化、傳統體育競技活動,發揚原
    住民優良文化藝術及激發體育潛能,以增進原住民生活知能及適應現
    代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原住民民間團體、機構(如經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社區發展協會、
      原住民勞動合作社等)。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
(三)本縣原住民地區學校。
(四)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三、補助項目如下:
(一)成人教育:有關辦理充實原住民生活知能及內涵等。
(二)老人教育:有關辦理原住民老人健康保健、生活調適、文化藝術、
      休閒生活等。
(三)婦女教育:有關辦理原住民婦女成長、理財、親子、衛教及才藝等
      。
(四)家庭教育:有關辦理原住民親職教育、家庭倫理、家庭關係及兩性
      教育等。
(五)藝文教育:有關辦理原住民口述歷史編纂、歲時祭儀、音樂、戲劇
      、歌謠、舞蹈、編織、雕刻、民俗文化等。
(六)族語教育:有關辦理原住民族語推廣等。
(七)法治教育:有關辦理原住民守法守紀及權益保障等。
(八)原住民民俗文化活動:包括舞蹈、音樂、語言、歌唱及傳統手工藝
      、戲劇、美術等研習會。
(九)原住民傳統體育競技活動。
(十)其他與原住民社會教育、民俗文化等相關之活動。
四、實施對象:以原住民為主要對象
五、申請程序如下:
(一)各申請單位依據本要點規定之項目及內容,針對原住民實際需求,
      應考量自身之各種人力物力資訊,於第六點規定受理申請期間,提
      報申請表及實施計畫(如附件一、二,內容包含依據、目的、實施
      對象、預計參加人數、內容、辦理方式、日期、地點、預期效益、
      經費預算明細表、請本府補助金額等)送本府核辦。
(二)各申請單位應於規定受理案件期間陳報本府核辦。
六、受理期間:
(一)原則上每年二至三月份(上半年度)暨每年八至九月份(下半年度
      )二個期間統一受理申請。
(二)如屬全縣性或全鄉性原住民社會教育、民俗文化、傳統體育競技活
      動,申請單位須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提出。
(三)前款申請案件由本縣原住民族事務發展委員會(教育及文化發展小
      組委員)審查辦理
七、審查原則如下:
(一)配合本府施政重點之程度。
(二)原住民受益程度。
(三)實施計畫(含經費明細表)詳實可行之程度。
(四)以往辦理之績效。
(五)經費自籌情形(含申請單位本身提供經費金額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
      助經費金額)。
(六)自有資源及運用當地社區資源,配合實施活動之情形。
    審查小組行政庶務作業由本府民政局(原住民行政課)負責,每一申
    請單位接受補助額度,全年度以不超過十五萬元為限,惟專案性計畫
    或有關政策性之重大活動,不受上開補助額度及第七點申請期間之限
    制。
八、補助原則如下:
(一)每單位每次補助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全年度以新
      台幣拾伍萬元為最高補助額度。
(二)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
(三)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申請以補助二次(上、下年度各乙次)為
      限。
(四)申請案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之總經
      費,本府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九、輔導與獎勵措施如下:
(一)各公所對所轄經核定受補助單位應予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以求
      計畫之落實,本府亦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
(二)辦理成效優良者,得推薦參選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教育有功
      團體及個人表揚。
十、經費來源:本府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為限。
十一、附則:
  (一)受補助單位辦理教育活動應主動積極加強宣導。
  (二)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者如再提出申請,不予受理。
十二、經費核銷方式如下:
  (一)民間團體:應於審查核定同意補助後,由受補助單位檢據(如附
        件五)送府辦理撥款事宜;並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檢齊經
        費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及相關資料報本府核備;有關活動支出
        原始憑證自行妥善保存十年以上,俾憑審計機關查核。
  (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公私立大專校院:應於審查核定同意補助後
        ,由受補助單位檢送納入預算証明、收據送府辦理撥款事宜,並
        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檢齊活動支出原始憑證、經費支出明
        細表(如附件三)、成果報告書(如附件四)及相關資料送本府
        核銷。
  (三)經教育單位認定原住民地區學校:應於審查核定同意補助後,由
        受補助單位檢據送府辦理撥款事宜,並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
        ,依照「支出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應依序裝訂),
        檢齊活動支出原始憑證、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三)、成果報
        告書(如附件四)及相關資料送本府核銷。
  (四)受補助單位計畫執行於十二月底始完成者,報本府核銷作業最遲
        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無法於期限內結案者如再提出申請,
        不予受理。
十三、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