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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並結合民間團體、各級機關及學 校共同推展原住民社會教育、民俗文化、傳統體育競技活動,發揚原 住民優良文化藝術及激發體育潛能,以增進原住民生活知能及適應現 代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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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原住民民間團體、機構(如經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社區發展協會、 原住民勞動合作社等)。 (二)公私立大專校院。 (三)本縣原住民地區學校。 (四)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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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項目如下: (一)成人教育:有關辦理充實原住民生活知能及內涵等。 (二)老人教育:有關辦理原住民老人健康保健、生活調適、文化藝術、 休閒生活等。 (三)婦女教育:有關辦理原住民婦女成長、理財、親子、衛教及才藝等 。 (四)家庭教育:有關辦理原住民親職教育、家庭倫理、家庭關係及兩性 教育等。 (五)藝文教育:有關辦理原住民口述歷史編纂、歲時祭儀、音樂、戲劇 、歌謠、舞蹈、編織、雕刻、民俗文化等。 (六)族語教育:有關辦理原住民族語推廣等。 (七)法治教育:有關辦理原住民守法守紀及權益保障等。 (八)原住民民俗文化活動:包括舞蹈、音樂、語言、歌唱及傳統手工藝 、戲劇、美術等研習會。 (九)原住民傳統體育競技活動。 (十)其他與原住民社會教育、民俗文化等相關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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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對象:以原住民為主要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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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如下: (一)各申請單位依據本要點規定之項目及內容,針對原住民實際需求, 應考量自身之各種人力物力資訊,於第六點規定受理申請期間,提 報申請表及實施計畫(如附件一、二,內容包含依據、目的、實施 對象、預計參加人數、內容、辦理方式、日期、地點、預期效益、 經費預算明細表、請本府補助金額等)送本府核辦。 (二)各申請單位應於規定受理案件期間陳報本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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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理期間: (一)原則上每年二至三月份(上半年度)暨每年八至九月份(下半年度 )二個期間統一受理申請。 (二)如屬全縣性或全鄉性原住民社會教育、民俗文化、傳統體育競技活 動,申請單位須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提出。 (三)前款申請案件由本縣原住民族事務發展委員會(教育及文化發展小 組委員)審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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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原則如下: (一)配合本府施政重點之程度。 (二)原住民受益程度。 (三)實施計畫(含經費明細表)詳實可行之程度。 (四)以往辦理之績效。 (五)經費自籌情形(含申請單位本身提供經費金額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 助經費金額)。 (六)自有資源及運用當地社區資源,配合實施活動之情形。 審查小組行政庶務作業由本府民政局(原住民行政課)負責,每一申 請單位接受補助額度,全年度以不超過十五萬元為限,惟專案性計畫 或有關政策性之重大活動,不受上開補助額度及第七點申請期間之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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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原則如下: (一)每單位每次補助以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七十,全年度以新 台幣拾伍萬元為最高補助額度。 (二)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 (三)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申請以補助二次(上、下年度各乙次)為 限。 (四)申請案應切實依照計畫執行,結算之總經費若低於提出申請之總經 費,本府將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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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輔導與獎勵措施如下: (一)各公所對所轄經核定受補助單位應予輔導並給予必要之協助,以求 計畫之落實,本府亦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 (二)辦理成效優良者,得推薦參選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教育有功 團體及個人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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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來源:本府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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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附則: (一)受補助單位辦理教育活動應主動積極加強宣導。 (二)依本要點接受補助尚未結案者如再提出申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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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費核銷方式如下: (一)民間團體:應於審查核定同意補助後,由受補助單位檢據(如附 件五)送府辦理撥款事宜;並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檢齊經 費支出明細表、成果報告及相關資料報本府核備;有關活動支出 原始憑證自行妥善保存十年以上,俾憑審計機關查核。 (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公私立大專校院:應於審查核定同意補助後 ,由受補助單位檢送納入預算証明、收據送府辦理撥款事宜,並 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檢齊活動支出原始憑證、經費支出明 細表(如附件三)、成果報告書(如附件四)及相關資料送本府 核銷。 (三)經教育單位認定原住民地區學校:應於審查核定同意補助後,由 受補助單位檢據送府辦理撥款事宜,並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 ,依照「支出證明規則」之規定辦理(原始憑證應依序裝訂), 檢齊活動支出原始憑證、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件三)、成果報 告書(如附件四)及相關資料送本府核銷。 (四)受補助單位計畫執行於十二月底始完成者,報本府核銷作業最遲 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無法於期限內結案者如再提出申請, 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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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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