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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輔導本縣各休閒農業區暨休閒農 場,以提供消費者優質的休閒農業體驗環境,並查核休閒農業區各項 (專案計畫)經費補助之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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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為執行本要點,應於每年年度結束後之三個月內,組成評鑑小組 辦理評鑑工作,本縣各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委員會及休閒農場應依本 要點之規定,配合主管機關辦理休閒農業區經營績效暨休閒農場評鑑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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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評鑑對象分為休閒農業區及休閒農場兩大類,其評鑑小組及 評鑑項目分別規定於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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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休閒農業區評鑑項目,分為下列二大類:其詳細評分內容及配分標準 ,詳如附表(一)。 (一)中心工作類 (二)支援工作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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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休閒農業區評鑑小組召集人由本府農業局局長(或指定代理人)擔任 ,並由農業局負責小組秘書工作,小組成員則聘請府外相關學者專家 擔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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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休閒農場評鑑項目,就其經營計畫內容分為下列三大類,其詳細評分 內容及配分標準,詳如附表(二)。 (一)農業體驗類 (二)住宿類 (三)餐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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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休閒農場評鑑小組召集人由本府農業局局長(或指定代理人)擔任, 並由農業局負責小組秘書工作,小組成員分別由本府工商旅遊局、地 政局、建設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農業局派員組成,並得聘 請相關學者專家擔任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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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考核方法,以評分方式為之,並依分數多寡分列五等級,分別為優等 (總分在九十分以上)、甲等(八十九分至八十分)、乙等(七十九 分至七十分)、丙等(六十九分至六十分)、丁等(五十九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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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休閒農業區評鑑成績除公佈於本府相關網站供民眾參考外,評鑑成績 列為甲等以上者,將優先提列為次一年度本府相關補助計畫之實施區 域,連續二年評鑑為丁等者,不續予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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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准予籌設及完成登記之休閒農場,經評鑑成績列為甲等以上者,除獲 本府頒佈休閒農業認證標章外,並將之列為相關計畫整合宣傳之優先 對象,每次認證有效期間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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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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