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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休閒農業區暨休閒農場經營績效評鑑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農輔字第1110176258號
法規體系: 農林魚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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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輔導本縣各休閒農業區暨休閒農
    場,以提供消費者優質的休閒農業體驗環境,並查核休閒農業區各項
    (專案計畫)經費補助之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為執行本要點,應於每年年度結束後之三個月內,組成評鑑小組
    辦理評鑑工作,本縣各休閒農業區推動管理委員會及休閒農場應依本
    要點之規定,配合主管機關辦理休閒農業區經營績效暨休閒農場評鑑
    工作。
三、本要點之評鑑對象分為休閒農業區及休閒農場兩大類,其評鑑小組及
    評鑑項目分別規定於本要點。
四、休閒農業區評鑑項目,分為下列二大類:其詳細評分內容及配分標準
    ,詳如附表(一)。
(一)中心工作類
(二)支援工作類
五、休閒農業區評鑑小組召集人由本府農業局局長(或指定代理人)擔任
    ,並由農業局負責小組秘書工作,小組成員則聘請府外相關學者專家
    擔任委員。
六、休閒農場評鑑項目,就其經營計畫內容分為下列三大類,其詳細評分
    內容及配分標準,詳如附表(二)。
(一)農業體驗類
(二)住宿類
(三)餐飲類
七、休閒農場評鑑小組召集人由本府農業局局長(或指定代理人)擔任,
    並由農業局負責小組秘書工作,小組成員分別由本府工商旅遊局、地
    政局、建設局、工務局、環保局、衛生局、農業局派員組成,並得聘
    請相關學者專家擔任小組委員。
八、考核方法,以評分方式為之,並依分數多寡分列五等級,分別為優等
    (總分在九十分以上)、甲等(八十九分至八十分)、乙等(七十九
    分至七十分)、丙等(六十九分至六十分)、丁等(五十九分以下)
    。
九、休閒農業區評鑑成績除公佈於本府相關網站供民眾參考外,評鑑成績
    列為甲等以上者,將優先提列為次一年度本府相關補助計畫之實施區
    域,連續二年評鑑為丁等者,不續予輔導。
十、准予籌設及完成登記之休閒農場,經評鑑成績列為甲等以上者,除獲
    本府頒佈休閒農業認證標章外,並將之列為相關計畫整合宣傳之優先
    對象,每次認證有效期間二年。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