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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政風機構辦理公共工程品質抽查驗案件事後查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政行字第1050161486號 函
法規體系: 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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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第肆點第一項、「強化機關廉政經營責任制
    度,落實風險控管作為。」具體策略執行措施。

二、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本縣各鄉(
    鎮、市)公所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並藉由先期掌握轄內重大公共工程項
    目及預算、規劃、執行情形,適時提供機關首長具體意見,及協助業務權
    責單位建立稽核或管考機制,爰以訂定本作業要點。

三、本作業要點以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學校、本縣各鄉 (鎮、市) 公所辦
    理之公共工程作為實施事後查核之範圍。
四、辦理本項事後查核以書面審查為主,現地查核為輔;但必要時,得訪查相
    關人員及廠商。

五、本府政風機構得以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所篩選實施抽查驗書面報告,作
    為事後查核資料。

六、辦理事後查核,如有涉及工程實務、法令等諮詢,得洽請相關單位會同辦
    理或提供意見。

七、遇有需要調閱檔卷資料,不得影響工程案件之後續作業,如有影響之虞,
    應以影本代之;案件查核完成後,應將調借之案卷檢還原業務單位。

八、經事後查核結果,如發現有缺失情事,於簽奉核可後移請業務單位改善,
    並追蹤其執行情形。

九、事後查核結果若涉有具體不法事證,違失情節重大者,於簽奉核可後,移
    請業務單位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或做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