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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終字第0950051539號
法規體系: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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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本縣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
     (以下簡稱國中補校) 學生之學籍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國中補校處理有關學生學籍管理事項,除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外,悉依照本要點辦理。
三、本縣國中補校學生之入學、學號、休學、復學、轉學、退學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 入學:凡年滿十五歲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均可以登記入學:
      1.國民小學 (或國民學校) 畢業,持有畢業證書者。
      2.國小補校畢業 (或結業) ,持有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者。
      3.經國民小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明
        書者。
      4.修畢國民小學 (或國民學校) 前五個學年課程,成績及格,因故
        輟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登記入學
        。惟五年級肄業生不得以同等學力資格登記入學。
      5.其他持有國民小學畢業同等學力證明書者。
 (二) 學號:學號編列以六位為原則,前三位代表學年度,餘按當年入學
      學生人數適當排列 (例:九十五學年度入學之一號學生為 095001
      ) 。
 (三) 休學:學生因特殊原因可由學生家長或本人 (限成年人) 向學校提
      出書面申請休學,學校應發給休學證明書。
 (四) 復學:
      1.因病或因兵役等原因而中途輟學或曾辦休學者,申請復學,由學
        校編入相當之年級就讀。
      2.因退學而申請復學者,原校得予復學。
      3.除前述兩目外,其他原因國中肄業,年滿十五歲,申請復學,得
        由學校編入相當之年級就讀。
 (五) 轉學:
      1.學生轉學須俟原肄業學校學籍核定後,始得辦理,一個學期內轉
        學以一次為限。
      2.各校在註冊前,如學生申請轉學成績證明書,學校不得拒絕,學
        生領取轉學成績證明書後,如欲回原校就讀者,在原校開學一個
        月內,且原肄業年級尚有缺額時,得向原校申請返回就讀。
      3.轉學生辦妥轉出手續,應於七日內 (不含例假日) 前往轉入學校
        報到。
      4.各校對轉學生證件之審核應審慎,如證件資格可疑,應即設法查
        證。未經繳驗證件者,不准報名,亦不得申報學籍。
 (六) 退學:補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各補校校務會議決議者應予
      退學:
      1.綜合表現成績不及格者。
      2.學生同時在兩校註冊者。
      3.偽造或持假學歷證件入學者。
      4.學生曠課或逾期未註冊累計達宜蘭縣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
        考查要點之規定者。
      5.其他情節重大事由。
四、成績與畢業、修業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國中補校學生各項成績和是否畢業,依宜蘭縣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
      生成績考查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二) 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式樣、核發、補發等相關事宜,除全銜外
      ,比照宜蘭縣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五、學籍資料處理,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報經核定之學生學籍資料保存年限如下:
 (一) 永久保存
      1.學籍卡。
      2.新生名冊。
      3.轉入學生名冊。
      4.畢業生成績及證明書名冊。
      5.其他有關永久保存之學籍記載資料。
 (二) 保存十年
      1.學生學籍異動名冊。
      2.更正學籍記載事項名冊。
      3.教職員一覽表。
      4.學校概況表。
 (三) 有關學生學籍之重要文件,列為專案移交,如有遺失或毀損,應即
      報備及查明責任。
六、各校於學生註冊後,應即建立學生學籍卡,並以年級、科別、學號順
    序建檔。
七、學生申請變更學籍記載時,應檢附有關資料及敘明錯誤原因,送交學
    校核對,學校應更正學籍記載事項名冊報本府備查並留校存查,如發
    現學生學籍記載錯誤時,應立即辦理更正。
八、報核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新生名冊:於每年十月八日前函報本府備查,入學證件應由學校妥
      為保存至學籍核定後始可發還。
 (二) 學生學籍異動名冊:每年上學期於十月八日、下學期於四月八日前
      函報本府備查。
 (三) 畢業生成績及證明書名冊:於每年六月底前函報本府備查。
 (四) 教職員一覽表:於每年十月八日前函報本府備查。
 (五) 學生班級人數調查表:於每年九月中旬前函報本府備查。
九、日校學生學籍不得列報於補校,違者核減其招生班數或停止招生 (或
    議處) 。
十、國中補校停辦後,學生學籍資料由原 (日) 校保管。
十一、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