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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有效整合教育資源,充實各項教學設施。 (二)增進學生同儕關係,提高學習效果。 (三)精簡小型學校建制,減少行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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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象:國民小學(含分校、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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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原則:調整分校、分班須兼顧學生學習,精簡後,以隸屬鄰近學 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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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調整辦法: (一)分校:以本府每年七月一日清查核定後為計算基準,該學年度學校 學生數未滿四十八人者。 (二)分班:以本府每年七月一日清查核定後為計算基準,該學年度學校 學生數未滿三十人者。 (三)自九十八學年度起,每班新生人數不得低於五人,未滿五人者採隔 年招生,隔年招生之班級人數亦應達五人始得成班。當學年度因新 生招生未滿五人採隔年招生之學生,得不受強迫入學之規定,惟次 學年度新生仍不滿五人未能成班時,前學年度未入學之學生,應受 強迫入學規定,至臨近學校就讀,並依本要點第九點規定補助交通 費。 (四)本縣大同國小樂水分校、澳花國小、東澳國小、南山國小、四季國 小英士分校及茂安分班等五校,因與臨近學校距離仍屬相當遙遠或 至臨近學校天候情況不佳等因素,有影響學生通學安全之虞,得不 受本要點第四點第三款關於「每班新生人數不得低於五人,未滿五 人者採隔年招生」之限制。 (五)一至六年級總班級數未達四班者,學校予以停辦。另原住民地區學 校停辦時,須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八條暨其施行細則規定,以民主 公開方式,徵得設籍於該學區年滿二十歲居民之多數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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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調整日期: 經清查結果學生數符合分校或分班或停辦標準者,配合校長任期調整 分校或分班或停辦期程,調整後隸屬之學校名稱由縣府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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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員額調整:學校經核定為分校或分班後,校長及超額人員列為暑期優 先調動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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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之一、依第四點調整為分校、分班或停辦學校之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 介聘,並按待遷調或介聘教師員額數,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 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同意全 校未達九班之學校,增置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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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分校、分班教師員額編制標準規定如左: (一)分校: 主任:置一人。 教師:六班置七人、五班置六人、四班置五人、三班置三人。 (二)分班: 教師:六班置七人、五班置六人、四班置五人、三班置三人、二班 置二人、一班置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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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民小學經調整核定為分校、分班者,其教學設備另行專案給予補助 ,校務仍應依相關規定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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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生因所屬學區之學校招生數不足致無法入學者,可選擇其他學校就 讀,每年由本府補助赴他校就讀之車資一萬元,補助至該生畢業為止 ,但若至鄰近學校就讀搭乘公共運輸所需費用高於一萬元者,得依實 際票價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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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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