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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辦理本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80184522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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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照顧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縣立高級中學之
    軍、公、教遺族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其
    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
    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
    編制員額內之人員。
四、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公費優
    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費優待;撫卹
    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給與半額公費優待,就讀本縣立高中者,不給與
    半額公費優待,僅補助全額學雜費憑繳費收據申請。
    經本府核定,准予優待至國民中學畢業為止;如就讀縣立高中,優待至縣立高中
    畢業為止。
五、本要點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副食費,每學期各
    發放一次,其發放標準如(附表一)之規定。
六、公費請領手續:
    (一)申請時間:
        1.第一學期於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
        2.第二學期於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受理申請。
    (二)檢送表件及證件:
        1.新申請者:
          (1)申請書一份。 (如附表二)
          (2)優待名冊一份。 (如附表三)
          (3)戶口名簿影本。
          (4)下列有效證件影本之一種: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軍人遺
             族就學證明書。
          (5)其父或母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者,應繳交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6)軍人遺族子女,申請主食費者應檢附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出具未
             領眷補證明。
        2.業經本府核准在案者:優待名冊一份。 (如附表三)
七、公費請領應行注意事項:
    (一)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縣立高級中學應利用註冊時機或其他適當場合,加
        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施,以維護學生權益。
    (二)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府其他相同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
        僅能擇一申請並出具切結書,不得重複請領 (惟學生午餐費補助除外)。
    (三)申請就學費用優待,一經核准,其減免及補助各費用,發至該生在同一學校
        畢業為止,不必每年再行檢證申請。
    (四)報本府審核之證件,一律使用影本,惟學校應將原本仔細查驗後,於影本上
        註明「影本與正本相符」並核章確認。
    (五)軍公教遺族子女經核定公費後,因故輟學離校,已發之制服費、書籍費不予回
        收,主食費、副食費發至該生離校當月止。
    (六)學生復學、轉學及升學,應於入學時,重行檢證申請。轉學生並應填註原就讀
        學校及年級。
    (七)每學期公費一律由學校轉發。學雜費、書籍費、制服費應於收到本府核撥公費
        後三日內轉發給學生,主食費、副食費應按月於月初時發給。
    (八)公營事業人員及約聘雇人員之遺族不適用本就學優待補助。
八、享有本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
    (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之事由者。
    (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
    (三)轉讀其他縣(市)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