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 產籍之檢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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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主管機關(單位)應就縣有土地之產籍資料,每年至少與地籍總歸戶資
料核對一次,並得視需要不定期辦理。資料核對結果不符者,應交由管
理機關(單位)查明更正,並由主管機關(單位)追蹤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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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管理機關(單位)對於資料不符之處理:
(ㄧ)地段、地號不符者,應洽地政機關查明是否曾辦理重測或重劃,並依查
證結果辦理產籍異動更正。
(二)因徵收、價購而新增之土地、建物,尚未建立財產帳者,應依規定辦理
產籍新增。
(三)已建立財產帳卡而尚未辦理產權登記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相關規定,
洽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登記。
(四)已建立財產帳卡之建物而尚未辦理房屋稅籍登記者,應依房屋稅條例相
關規定辦理房屋稅籍登記。
(五)面積不符者,應洽地政機關查詢該筆土地是否曾辦理分割,或係誤繕,
並依查證結果辦理面積異動更正。
(六)申報地價、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不符者,依地政資料辦理產籍異
動;都市計畫土地則另洽都市計畫單位查明都市計畫分區及用地別,辦
理產籍異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