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 產籍之異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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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土地減少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ㄧ)發生原因
依法撤銷徵收、出售及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有償撥用等原因,減少
經管之縣有土地(或價值)。
(二)除帳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登記後,於財產系統將產籍資料辦
理減損除帳或減值處理。
2.檢附下列文件會辦會計單位並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保管備查:
(1) 財產減損單。
(2) 土地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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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建物減少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ㄧ)發生原因
因出售、報廢及拆除、有償撥用、滅失等原因,減少經管之縣有建物
(或價值)。
(二)除帳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機關辦竣建物滅失登記及稅捐機關註銷稅籍
後,於財產系統將產籍資料辦理減損除帳或減值處理;建物未辦理所
有權第一次登記者,於稅捐機關註銷稅籍後,於財產系統將產籍資料
辦理減損除帳或減值處理。
2.檢附下列文件會辦會計單位並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保管備查:
(1)財產減損(減值)單。
(2)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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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管理機關(單位)變更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ㄧ)發生原因
因土地使用性質變更、移轉使用或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撥用等原因,
變更管理機關(單位)。
(二)土地使用性質變更、移轉使用,變更管理機關(單位)之登錄列管:
1.原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於財產系統將產籍資料辦理減損除帳。
(2)檢附下列文件會辦會計單位並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保管備查:
A.財產減損單。
B.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2.新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於財產系統接收產籍資料管理。
(2)檢附下列文件會辦會計單位並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保管備查。
A.財產增加單。
B.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A.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B.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C.地籍圖。
D.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E.建物測量成果圖。
F.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G.稅籍資料。
(三)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無償撥用,變更管理機關之登錄列管:
1.原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後,於財產系統將產籍資料辦
理減損除帳。
(2)檢附下列文件會辦會計單位並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保管備查:
A.財產減損單。
B.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2.新管理機關應辦事項:
(1)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發給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
附)後,於財產系統接收產籍資料。
(2)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A.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B.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C.地籍圖。
D.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E.建物測量成果圖。
F.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G.稅籍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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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因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及地價調整等原因,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產籍異動:
(ㄧ)列帳價格
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依異動後之申報地價入帳。
(二)登錄列管
1.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後之登錄列管: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登記後,將分割、合併、重測、重
劃前之資料辦理減損更新,並重新登錄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後之各
筆土地資料。
(2)檢附下列文件會辦會計單位並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保管備查:
A.財產增(減)單。
B.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 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A.土地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B.土地登記謄本。
C.地籍圖。
D.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2.地價調整之登錄列管:
主管機關(單位)、管理機關(單位)應隨申報地價調整帳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