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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不動產產籍管理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財稅公字第1070201588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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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產籍之異動處理
十三、土地減少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ㄧ)發生原因
      依法撤銷徵收、出售及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有償撥用等原因,減少
      經管之縣有土地(或價值)。
(二)除帳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登記後,於財產系統將產籍資料辦
     理減損除帳或減值處理。
   2.檢附下列文件會辦會計單位並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保管備查:
   (1) 財產減損單。
   (2) 土地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十四、建物減少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ㄧ)發生原因
      因出售、報廢及拆除、有償撥用、滅失等原因,減少經管之縣有建物
     (或價值)。
(二)除帳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機關辦竣建物滅失登記及稅捐機關註銷稅籍
     後,於財產系統將產籍資料辦理減損除帳或減值處理;建物未辦理所
     有權第一次登記者,於稅捐機關註銷稅籍後,於財產系統將產籍資料
     辦理減損除帳或減值處理。
   2.檢附下列文件會辦會計單位並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保管備查:
   (1)財產減損(減值)單。
   (2)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十五、 管理機關(單位)變更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異動:
(ㄧ)發生原因
      因土地使用性質變更、移轉使用或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撥用等原因,
      變更管理機關(單位)。
(二)土地使用性質變更、移轉使用,變更管理機關(單位)之登錄列管:
   1.原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於財產系統將產籍資料辦理減損除帳。
   (2)檢附下列文件會辦會計單位並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保管備查:
    A.財產減損單。
    B.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2.新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於財產系統接收產籍資料管理。
   (2)檢附下列文件會辦會計單位並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保管備查。
    A.財產增加單。
    B.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A.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B.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C.地籍圖。
    D.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E.建物測量成果圖。
    F.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G.稅籍資料。
(三)奉核定由他級政府機關無償撥用,變更管理機關之登錄列管:
   1.原管理機關(單位)應辦事項:
    (1)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後,於財產系統將產籍資料辦
       理減損除帳。
    (2)檢附下列文件會辦會計單位並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保管備查:
     A.財產減損單。
     B.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2.新管理機關應辦事項:
    (1)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發給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
       附)後,於財產系統接收產籍資料。
    (2)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A.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B.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C.地籍圖。
     D.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E.建物測量成果圖。
     F.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G.稅籍資料。
十六、因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及地價調整等原因,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產籍異動:
(ㄧ)列帳價格
      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依異動後之申報地價入帳。
(二)登錄列管
   1.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後之登錄列管: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登記後,將分割、合併、重測、重
      劃前之資料辦理減損更新,並重新登錄分割、合併、重測、重劃後之各
      筆土地資料。
   (2)檢附下列文件會辦會計單位並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保管備查:
     A.財產增(減)單。
     B.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 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A.土地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B.土地登記謄本。
     C.地籍圖。
     D.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2.地價調整之登錄列管:
     主管機關(單位)、管理機關(單位)應隨申報地價調整帳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