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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不動產產籍管理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財稅公字第1070201588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稅務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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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產籍之登錄列管
十、管理機關(單位)應依所管有不動產性質,區分類別為公務用、公共用、
    事業用及非公用不動產登錄列管。
十一、土地新增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登錄及列管:
(ㄧ)發生原因
      依法徵收、價購、接管、受贈及奉核定有償撥用等原因,增加經管之縣
      有土地。
(二)列帳價格
      按當期申報地價列帳。價購、徵收或有償撥用者,依其取得之價格列
      帳,並俟取得價格低於當期申報地價時,再依申報地價調整價格。
(三)登錄列管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徵收、價購、接管、受贈及有償
     撥用等登記後,登錄財產系統管理。
   2.檢附檢附下列文件會辦會計單位並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保管備查。
   (1)財產增加單。
   (2)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1) 土地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2) 土地登記謄本。
   (3) 地籍圖。
   (4)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5) 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6) 已申請鑑界者之立樁照片(能看出樁位及周遭明顯地形地物),以
       利樁位遺失時,可大致判定樁位地界之用。
   (7) 其他與土地權利義務有關之文件。
十二、建物新增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產籍登錄及列管:
(一)發生原因
      依法買賣取得、接管、受贈、奉核定有償撥用、新建等原因增加經管之
      縣有建物。
(二)列帳價格
      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列帳;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無法
      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由管理機關(
      單位)估定之。
(三)登錄列管
   1.管理機關(單位)於地政事務所辦竣建物買賣取得、接管、受贈、有償
     撥用、新建等登記後,登錄財產系統管理。如短期無法辦理建物登記或
     未能辦理建物登記者,則於完成點交後,向稅捐機關申請設立(變更)
     稅籍,並自行編列臨時建號(E+序號),登錄財產財產系統管理。
   2.檢附下列文件會辦會計單位並陳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保管備查:
   (1)財產增加單。
   (2)所有權狀影本(未繕狀者免附)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3.將下列文件列冊保管:
   (1)建物所有權狀(未繕狀者免附)。
   (2)建物登記謄本。
   (3)建物建造、使用執照及測量成果圖。
   (4)位置平面圖。
   (5)點交紀錄(未辦登記者)。
   (6)稅籍資料。
   (7)產權取得證明文件。
   (8)其他與建築物權利義務有關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