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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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宜蘭縣縣有不動產產籍管理,特訂定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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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所稱不動產,係指公用及非公用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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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範所稱主管機關(單位)為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管理機關(單位
)為直接使用機關、學校及依業務屬性區分之宜蘭縣政府內各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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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機關(單位)應就所經管之不動產,登錄宜蘭縣政府指定財產管理資
訊系統(以下簡稱財產系統)建檔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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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機關(單位)應指定專人管理財產系統,如有誤登、漏登、標示變更
或其他原因致產籍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者,應辦理異動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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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機關(單位)應就所保管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等
財產權利憑證,隨時登錄財產系統其異動情形,以備查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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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財產人員異動時,應列印財產清冊及其保管之財產權利憑證及財產登
記憑證,應列冊辦理交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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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管機關(單位)對於各管理機關(單位)產籍登記事務,應定期或不定
期檢查,以落實產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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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管機關(單位)應就管理之產籍資料每年定期與土地登記資料進行檢核
,使產籍資料與土地登記資料一致,以健全產籍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