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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宜蘭縣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社政人員責任通報行政獎懲及調查處理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0940163016號
法規體系: 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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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縣內社政人員對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責
    任通報制度,加強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理及行政獎懲,特訂定本作
    業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各種情形之一者;所稱家庭暴
    力事件,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所稱家庭暴力者;所稱性侵害事件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三、本規定適用對象:
 (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所規範之社會工作人員、保育人員及
      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業務之社政人員。
 (二)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所規範之社工人員、保育人員及其他執
      行家庭暴力防治之社政人員。
 (三)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所規範之社政單位受理性侵害犯罪有關事
      務人員。
四、法定通報責任如下:
 (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
      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
      時。
 (二)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
      罪嫌疑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三)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
      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
      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五、本規定之罰則如下:
 (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責任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
 (二)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責任通
      報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
      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六、為調查處理未盡責任通報案件,及獎勵善盡職責之責任通報人員,本
    府應邀請相關單位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社政
    人員責任通報調查審議會議 (以下簡稱審議會議) 。
七、審議會議調查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
    受獎懲之責任通報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說明。
八、審議會議受理案件類型如下:
 (一) 社政人員未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事件時立即通報本府,致未能及時介入處理,保護個案人身安全,
      經民眾舉報,或經該社政人員隸屬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予調
      查處理者。
 (二) 社政人員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
      件時立即通報本府,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有助社工員介入處
      理,經民眾舉報,或經該社政人員隸屬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
      予獎勵者。
九、審議會議調查處理及審議程序:
 (一) 依本規定受理之案件,由相關單位向本府提請調查或審議,必要時
      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相關申請表件另訂之。
 (二) 本府應自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進行調查。
 (三) 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請人、相對人及被通報人之隱私權,並應作成
      調查報告,俾為審議依據。
 (四) 審議結果確定後,移送該社政人員隸屬機關辦理行政獎懲事宜,未
      盡責任通報之案件應併送本府依法課處行政罰鍰。
十、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本府調查屬實,移人事單位建
    請獎勵或懲處;非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本府調查屬
    實時,移該員所屬單位依其內部規定自行辦理獎懲。
十一、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十二、本作業規定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