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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縣內社政人員對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責 任通報制度,加強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理及行政獎懲,特訂定本作 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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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所稱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指兒童及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各種情形之一者;所稱家庭暴 力事件,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所稱家庭暴力者;所稱性侵害事件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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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定適用對象: (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所規範之社會工作人員、保育人員及 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業務之社政人員。 (二)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所規範之社工人員、保育人員及其他執 行家庭暴力防治之社政人員。 (三)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所規範之社政單位受理性侵害犯罪有關事 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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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定通報責任如下: (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事件時, 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 時。 (二) 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 罪嫌疑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三)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 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 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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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規定之罰則如下: (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責任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 (二)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對於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責任通 報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 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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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調查處理未盡責任通報案件,及獎勵善盡職責之責任通報人員,本 府應邀請相關單位召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社政 人員責任通報調查審議會議 (以下簡稱審議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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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議會議調查獎懲案件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通知 受獎懲之責任通報人員、有關人員或其單位主管到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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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議會議受理案件類型如下: (一) 社政人員未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 事件時立即通報本府,致未能及時介入處理,保護個案人身安全, 經民眾舉報,或經該社政人員隸屬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予調 查處理者。 (二) 社政人員依法定職責於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 件時立即通報本府,且積極配合提供完備資訊,有助社工員介入處 理,經民眾舉報,或經該社政人員隸屬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評估應 予獎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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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議會議調查處理及審議程序: (一) 依本規定受理之案件,由相關單位向本府提請調查或審議,必要時 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相關申請表件另訂之。 (二) 本府應自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進行調查。 (三) 調查過程中應保護申請人、相對人及被通報人之隱私權,並應作成 調查報告,俾為審議依據。 (四) 審議結果確定後,移送該社政人員隸屬機關辦理行政獎懲事宜,未 盡責任通報之案件應併送本府依法課處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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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本府調查屬實,移人事單位建 請獎勵或懲處;非公務人員依規定或未依規定通報者,經本府調查屬 實時,移該員所屬單位依其內部規定自行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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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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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作業規定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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