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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透過補助私立學校體育設施之新建、修 建、整建,改善體育教學與訓練環境,落實體育教學與強化訓練績效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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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經核准立案之本縣所轄私立中小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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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原則: (一) 主要補助項目為體育館、活動中心及游泳池之新建、修建及整建。 (二) 申請體育設施之新建、修建或整建,學校應編列或自籌至少百分之 九十之配合款,本府補助比例不超過工程總經費百分之十。 (三) 補助額度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原則,並視當年度預算編 列情形補助之。 (四) 工程總經費不包括用地取得費用。 (五) 補助款為資本門,可支用規劃費、建造費、設計監造費、工程管理 費等,但不得用於土地與建物取得 (含租賃) 、環境影響評估、山 坡地雜項及辦公家具購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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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興建計畫書 (應包含興建內容、興建時程、經費概算及效益評估等 ) 。 (二) 財團法人登記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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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核撥與核銷: (一) 案件涉有工程規劃、設計、監造等費用,以該項工程確有執行為核 給原則,並須檢附是項合約洽領。 (二) 工程竣工驗收後,學校應檢附結算驗收證明、工程決算書、支出分 攤表、施工前後照片等,送府辦理經費核結。 (三) 以工程實際發包金額核撥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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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成效考核:應依「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三款工程設備類補(捐)助案件由本府逕為考核,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營建工程類,執行單位應依建築相關法規辦理發包後,將開工日 期及開標紀錄表(其屬建築類應檢附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影本)送主管業務機關(單位)備查,超過一百萬元以上案件並應由本府工程抽查小組列入抽查範圍。 (二)設備類超過五萬元未達五十萬元者,得以抽查方式辦理現場設備狀況及使用效益等訪視,並得稽核該案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但抽查案件比率應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三)設備類超過五十萬元者,應辦理現場設備狀況及使用效益等訪視,並得稽核該案之所有經費開支情形。 (四)營建工程類一百萬元以下及設備類五萬元以下之案件採書面審查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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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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