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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補助行動通訊應用服務開發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計資規字第0980173889號
法規體系: 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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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配合辦理行動臺灣應用推動計畫,鼓
    勵民間廠商與本府共同研提行動通訊應用服務開發計畫,向經濟部工
    業局爭取補助款,以建構縣內行動通訊應用服務環境,特依照「經濟
    部工業局補助行動通訊應用服務開發輔導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工業
    局作業要點) 暨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各項計畫推動相關行政、查核及管考作業,由本府資訊室辦理
    。
三、廠商資格需為工業局作業要點第一階段甄選合格之廠商。
四、廠商提供之服務類別、技術規範須符合工業局作業要點第三、四點之
    規定。
五、廠商應將開發計畫書一式十五份 (含電子檔光碟一份) 於公告截止收
    件日前寄 (送) 達本府資訊室。計畫書內容除按照經濟部工業局規定
    之計畫書格式撰寫外,並須特別詳載本計畫針對宜蘭縣境內所具備之
    應用特色、各年度計畫推動時程、專案推進辦公室設置規劃、本府應
    配合事項及計畫回饋機制等。
六、本府針對廠商提出之計畫書內容,由縣長指定召集人,聘請有關機關
    代表、學者或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公開審查,並評定廠商之優勝
    序位。
七、本府有權針對計畫書內容依序與入選廠商洽商並進行修正,廠商如不
    願接受本府之修正建議,本府得取消其入選資格,並由下一順位廠商
    遞補。
八、甄選合作之廠商須與本府共同具名,依限提出開發計畫書向經濟部工
    業局申請補助款;申請案經核准後,由本府依規定將補助款納入預算
    ,經議會審議通過後,通知廠商限期與本府簽訂補助契約,撥付補助
    款據以執行。
九、本要點補助經費之編列,如經刪減或刪除,本府得終止本要點之執行
    。對於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研提具體解決方案者,本府得視實際
    狀況開會決議,終止契約並追回補助款。
十、本要點之補助金額,以經濟部工業局核定金額為限,餘由廠商自籌。
十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設帳管理,本府得依約依下列原則查
      核經費使用情形:
   (一) 經費支用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有違反或挪用,本府應即終止契
        約,並追回已核撥之補助款。
   (二) 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款,應依核准補助比例追回。
   (三) 補助款不得變更使用用途,如因實際需要需增 (減) 列計畫項目
        ,應事先經本府同意。
   (四) 補助款所屬會計年度內未能完成預定計畫而必須延期時,應依規
        定向本府申請保留經費繼續支用。
十二、廠商未來運用補助款執行本計畫時,如需辦理採購,於受補助金額
      超過整個計畫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時,須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
      理。
十三、本要點所列補助款之執行,受審計機關之監督。
十四、本要點所訂之書件格式,悉依經濟部工業局公告格式辦理。
十五、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要點中如有不明確之處,以經濟部工業局補
      充規定及本府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