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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宜蘭縣政府轉報原住民幼兒就托公私立托兒所托育費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宜蘭縣政府府社兒婦字第1020062892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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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原住民幼兒就托公私立托兒所申
    請托育費補助轉報業務,依內政部函頒「原住民幼兒就托公私立托兒
    所托育費補助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於十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於四月十五日前,托兒
    所應統一造冊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府審查,應繳交之相關證明文
    件如下:
 (一) 戶籍謄本。
 (二) 繳費收據。
 (三) 切結書。
三、跨縣市就托之幼兒,檢附未請領原住民幼兒就托公私立托兒所托育費
    補助之切結書者,得比照縣內幼兒申請補助。
四、本府依各托兒所造具之幼兒名冊及填列之金額,由各托兒所製據請領
    報本府請款,並由各托兒所轉發幼兒家長或直接扣抵學費,有關轉發
    或扣抵資料,各托兒所應備份留存,以供本府稽查核對。
五、所需經費由內政部兒童局編列預算,本府於年度開始前檢送經費概估
    表向內政部兒童局申請經費。
六、如有申報不實經查證屬實者,除退回其申請或追回溢領補助金外,並
    依幼托相關規定予以糾正、減班或撤銷立案之處分。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