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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原住民幼兒就托公私立托兒所申 請托育費補助轉報業務,依內政部函頒「原住民幼兒就托公私立托兒 所托育費補助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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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於十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於四月十五日前,托兒 所應統一造冊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府審查,應繳交之相關證明文 件如下: (一) 戶籍謄本。 (二) 繳費收據。 (三) 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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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跨縣市就托之幼兒,檢附未請領原住民幼兒就托公私立托兒所托育費 補助之切結書者,得比照縣內幼兒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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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依各托兒所造具之幼兒名冊及填列之金額,由各托兒所製據請領 報本府請款,並由各托兒所轉發幼兒家長或直接扣抵學費,有關轉發 或扣抵資料,各托兒所應備份留存,以供本府稽查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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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需經費由內政部兒童局編列預算,本府於年度開始前檢送經費概估 表向內政部兒童局申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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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有申報不實經查證屬實者,除退回其申請或追回溢領補助金外,並 依幼托相關規定予以糾正、減班或撤銷立案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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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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